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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日期:2007-5-24 12:23:57     来源:     此文次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2007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组织全区部分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5369名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含2007年8月15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部分职位户籍不限;

    2、新疆普通院校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

    上述各类人员的学历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基层乡镇工作未满六年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三年来在公务员招考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未满三年最低服务年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1989年5 月31日以前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07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7、报考人民法院审判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报考自治区、地、州、市要求具有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自治区规定的条件;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考部门和职位

    自治区部分党群机关、政府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自治区国税、地税、质监、药监、工商、监狱、劳教系统,部分地、州、市,南疆四地州基层乡镇机关。

    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07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简章》。

    5月29日18:00以后(北京时间),考生可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查询招考职位。

    四、招考程序 

    报名、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录用。

    五、报名方式、时间、办法

    (一)报名

    采用网络报名和个别机关现场报名的方式。

    (二)报名时间

    网络报名时间:2007年5月31日10:00时— 6月7日18:00时(北京时间)。

    个别机关现场报名时间:2007年5月30日— 6月6日。每天9:30-18:30时(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三)报名办法:

    符合职位条件自愿报名的人员,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www.xjrsks.com.cn)报名。具体报名步骤详见《2007年自治区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步骤》。

    六、考试内容、时间

    笔试科目:《申论与写作》、《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人民法院审判岗位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需加试《法律基础知识》;

    报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

    笔试时间2007年7月7日--8日。

    其他有关事宜详见《2007年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简章》。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91-2391408、2391232

    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991-4696072、4685818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0991-4660010、4650800

    监督电话:

    自治区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自治区人事厅纪检监察室:0991—4685809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 疆 维 吾尔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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