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尉犁县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县发改委制定的《尉犁县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尉犁县“放心粮油销售店”评审条件和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尉犁县放心粮油进农村
进社区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粮油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根据巴政办发明电〔2007〕75号《自治州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工程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谋福利办实事为宗旨,以便民、关爱健康为出发点,以服务人民群众生活为重点,逐步实现粮油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确保粮油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便利、放心的粮油商品和优质服务。
二、组织机构
成立“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农村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朱玉成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克文 副县长
成员:阿里甫·牙合甫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君 县发改委主任
帕尔海提·吾买尔 县粮食局局长
古丽娜·阿不来提 县卫生局局长
朱铁茂 县财政局局长
彭家正 县农业局局长
李铭真 县经贸局副局长
张仕民 县国税局局长
安 军 县地税局局长
王广辉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雁军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艾沙江·买买提明 县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李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帕尔海提·吾买尔同志兼任。
二、总体目标
(一)通过实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建设工程,在全县农村和社区设立“放心粮油销售店”,采取连锁配送、统一店面标识等形式,建立和完善全县城乡粮油购销服务网络,繁荣城乡粮油食品市场,保障粮油食品安全。
(二)力争今年年底在全县创建10个 “放心粮油销售店”,城镇社区建立4个,农村6个,力争“十一五”末,“放心粮油销售店”占全县粮油店总数的8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创建“放心粮油销售店”。组织和发动我县各种所有制的粮油经销商,积极参与“放心粮油销售店”评审活动。评审活动由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力争全县粮油产品经营者销售或批发获得“QS”质量安全认证的粮油产品占90%以上。今年,8月15日前,完成“放心粮油销售店”宣传准备工作; 9月15日前完成经营户“放心粮油销售店”申报申请工作;10月1日前由粮食部门完成经营户资格及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10月底前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为“放心粮油销售店”挂牌并向社会公告。
(二)培育“放心粮油”品牌。严格实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制,指导粮油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对粮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大力支持粮油加工企业争创区级和国家“放心粮油”品牌,鼓励企业不断培育、开发“放心粮油”新产品,提高我县“放心粮油”产品数量和市场占有率。
(三)全面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充分调动和组织社区、乡镇中的各类粮油经销店、生产厂家专营店等营销企业,以连锁经营、加盟、集中配送、专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建立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档次的放心粮店,把“放心粮油”产品推入农村、社区。在农村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单位,建立“放心粮油服务社”,“放心粮油服务社”以经营“放心粮油”为主,兼营农民所需各类商品,设立加盟连锁店。
(四)建立“放心粮油”配送体系。选择质优价廉、具有“QS”认证或国家免检的放心粮油产品集中配送至各“放心粮油销售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是利民惠民的大事,是一项民心工程。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指导,企业实施”的原则,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粮食、工商、食品监督、质检、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区域内“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工程的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好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管,确保全县城乡粮油食品安全。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开展粮油食品安全的教育,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为“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营造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单、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放心粮油”产品及“放心粮油销售店”,提高“放心粮油”产品和“放心粮油销售店”的知名度和认识度。同时,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获得“放心粮油”和“放心粮油销售店”称号产品和销售店的规范和监督,对假冒伪劣的粮油食品予以充分曝光,使“放心粮油工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三)强化检查,规范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对认定的“放心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和“放心粮油销售店”进行定期检查。并会同工商、食品监督、质检、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出现质量问题的粮油产品及经销店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放心粮油”产品和“放心粮油销售店”称号等处罚,对诚信守法,起到示范作用的“放心粮油销售店”给予表彰,真正使“放心粮油”让群众放心、让群众满意。
(四)县人民政府每年将安排1万元资金,用于“放心粮油销售店”工程建设中的宣传、评审、规范标识、奖励等。
尉犁县放心粮油销售店
评审条件和办法
一、参评对象:
凡从事成品粮油经营两年以上,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专营店均属开展创建“放心粮油销售店”的范围和参评对象。
二、评审条件:
(一)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场地达10平米以上,已正式开业2年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过销售伪劣粮油产品和其他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单位。
(二)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把商品采购关,销售有质量信誉企业的品牌粮油产品,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均为质量、卫生检验合格,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每批次由生产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报告。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实行产品质量责任制,所经营的米、面、油、挂面等粮油产品需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加印“QS”标志。
(四)坚持明码标价,质价相符,计量准确,诚实守信,遵守商业职业道德。
(五)严格服务标准,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服务人员服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服务周到。
(六)经营单位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列》,建立经营台帐,每月按时向粮油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台帐。
三、评审办法:
(一)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根据评审条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单位信誉卡或县级以上检测机构提供的质检、卫检报告(由供货企业提供)
(三)粮食局为我县申报单位的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材料认真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
(四)县人民政府组织由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或实地调研,予以评议。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单位由人民政府授予“放心粮油销售店”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称号有效期3年,如需保留需重新申请复评,复评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六)“放心粮油销售店”实行动态管理。在有效期内,若经发现和查出有违规违法经营的行为,将视情节警示,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放心粮油销售店”称号的处罚,对诚信守法,起到示范作用的“放心粮油销售店”给予奖励。
四、费用:财政拨款。
五、其他:“放心粮油销售店”的评审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进行申报,评审工作于2月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