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尉犁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尉犁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尉犁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2007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节能减排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县环保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巴政办〔2007〕102号《关于转发州环保局〈自治州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建设项目违法开工等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目标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
成立尉犁县整治违法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克文 副县长
副组长:吾斯曼·买提尼牙孜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赛买提·买买提 县监察局局长
李 君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陈 刚 县司法局局长
王 猛 县环保局副局长
李铭真 县经贸局副局长
王 峻 县工商局副局长
王红兵 县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抓紧完成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及早实施,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闭或停业(产)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并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重点对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选矿厂和尾矿库进行认真清理,消除隐患。四是继续关注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工作,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对招商引资中盲目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及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清理整顿。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取缔并销毁生产设施。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加大对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重点对我县矿山开采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未评先建、违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并加倍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先选优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须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
州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7月、8月、9月分别组织对八县一市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进行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中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三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进行公开曝光,追究责任,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基层。
(五)加强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六)积极推荐、表彰一批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依照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对我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积极向自治州推荐在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配合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五、部门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违规建设的项目,并依法予以查处。
县经贸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县工商局负责按照政府下达的对违法企业取缔关闭的决定,依法责令被取缔关闭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县监察局负责监察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县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6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自治州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按时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7月—10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将整治情况于8月底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07年11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表彰阶段(11月—12月)
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于11月20日前上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