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关于为农牧民优惠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牌证业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县公安局制定的《尉犁县为农牧民优惠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牌证业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尉犁县为农牧民优惠办理机动车及
驾驶人牌证业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为农牧民优惠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牌证业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7〕15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协调发改委、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检局等部门明确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杨亚龙 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阿德尔·哈力克 县公安局副政委
刘晓阳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林 涛 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张国庆 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晓阳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负责事故处理、秩序管理和车辆管理的有关同志组成。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阶段(8月1 日—8月10 日)
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五进宣传的机会,积极与乡村交通安全工作站人员,采取各种方式全方位向农牧民宣传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优惠政策和办证程序,让广大农牧民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
(二)集中办理和专项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8月1日—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完成对摩托车、电动车优惠办牌办证工作(为农牧民优惠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牌证业务须知附后)。其中,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日—8月31日)
交警部门要同发改委、工商、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强化机动车销售的源头管理,对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合法销售企业的违规行为要限期整改,对非法生产、拼装、销售机动车的企业要坚决取缔,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民警在路面执勤时,要做到发现一辆登记一辆、告知一辆,督促办牌,不予处罚。
第二阶段(9月1日—9月3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本辖区的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企业进行复查、汇总,并于9月30日前将复查情况书面报巴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小组办公室。民警要对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对违法行为按下限进行处罚。
第三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企业进行检查。民警要对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进行从严整治,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对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并强制办证。
三、工作要求
(一)公安部门要制定周密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汇同发改委、经贸局、财政局、交通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检局等部门联合从源头上开展整治。
(二)今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最后一次同意实行优惠政策,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不得延误。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整个专项治理工作中,尤其是前期宣传阶段,要加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使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优惠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专项治理工作创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附件:为农牧民优惠办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牌证业务须知
为农牧民优惠办理机动车
及驾驶人牌证业务须知
一、办理对象
具有本县农村户口的农牧民。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凡在8月1日—10月31日办理车辆落户和申请驾驶证考试的,按下列收费项目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摩托车、电动车号牌工本费:反光号牌(70元/副);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驾驶许可考试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100元/人次);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80元/人次);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100元/人次)。
三、车辆落户条件
(一)车辆所有人需提供原始购车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如两项缺一项,可去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后,给予办理车辆落户;两项均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车辆落户。
(二)车辆所有人提供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四、驾驶人办证条件
(一)提供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二)提供白底免冠彩色照片8张。
五、办理时间
8月1日—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完成对摩托车电动车优惠办牌办证工作。从9月1日起,凡未按规定办理摩托车和电动车注册登记及驾驶人未及时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对违法行为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严从重按上限处罚。
联系电话:402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