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尉犁县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尉犁县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尉犁县各乡镇、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范围。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尉犁县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为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确定1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落实监管人员,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三)组织编制乡镇消防规划,并负责实施;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村镇消防规划纳入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防火间距等问题。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乡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四)将消防规划、消防经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工作计划,逐级签订责任书,督促站所、社区、村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乡级财政预算,每年递增15%。
组织站所、社区、村组召开消防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消防工作作为季度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分阶段督促、检查、总结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措施的落实或进展情况必须在下一季度的会议上进行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应当追究原因、责任,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五)积极发展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乡村季节性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制定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消防服务组织,制定防火公约,配备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和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
(七)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并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二、公安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编制消防规划和工作计划,筹办消防工作会议。
(二)确定县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县重大活动、重要来宾的消防保卫工作。
(四)按照确定的城镇规划方案,督促建设、邮电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范围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建筑工程单位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含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的审核,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对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六)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负责全县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的立案侦查工作;负责全县火灾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防火工作的调研指导和政策研究,适时提出加强消防社会面控制的对策措施,指导开展消防专项治理、社区消防工作建设、派出所实施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及时汇总各乡镇、部门防火工作信息、情况。
(八)负责消防宣传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承担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日”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工作,负责做好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消防宣传工作。督促指导各社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日常管理范畴,定期开展灭火、安全疏散演习。
(九)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业务建设和技术训练,保持消防车辆、装备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配备扑救特大火灾、特殊火灾及处置危险品化学事故的个人防护装备和专用器材设备。
(十)认真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编发消防信息和督察通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积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督促、协调。
(三)负责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材等行业以及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四)对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文体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文化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标准>的通知》(新文办函〔2003〕129号),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部门要取消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督促解决文化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重点加强歌舞厅、影剧院、网吧、游戏厅、棋牌室、体育馆、博物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重点治理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以及设置地点不符合要求等方面的隐患问题。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和其它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教育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发〔2003〕55号)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组织开展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解决教育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学校、幼儿园和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实施消防管理,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和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五)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旅游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全县旅游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旅〔2003〕168号)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星级宾馆,旅游行政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经营资格,并责令其不得承接各种接待任务。
(三)负责全县旅游景点、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和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解决旅游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五)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卫生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全县卫生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院、疗养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文办函〔2003〕38号)要求,对医院、疗养院及所属单位认真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解决卫生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设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全县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负责实施。
(三)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一律不予下发《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在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前,要将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条件、安全管理能力、人员是否经消防安全培训等内容作为前置审查条件;负责将是否影响人员疏散或影响灭火救援等内容纳入户外广告牌的审批前置内容。
(四)负责对发现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强行拆除;对危及安全、影响疏散的户外广告、灯箱、牌匾依法实施拆除;对占用消防车通道或影响消防扑救的临时占道市场予以取缔。
(五)负责对施工现场、城市燃气、公共交通、供排水、供热等公共设施实施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七)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九、广播电视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广电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广局〔2003〕72号)要求,开展对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及其他单位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一些典型火灾案例、重大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必要时可采取新闻“曝光”的方式,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四)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知识。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五)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民政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民政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03〕157号)要求,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养老院、福利院和各类社会福利单位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一、经贸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经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经贸市场〔2003〕217号)以及《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对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仓储企业等单位开展防火检查;按照《自治区加油(气)站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求,加强对成品油仓储企业及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工业企业和电力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和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大消防设施投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五)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工商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集贸市场开展防火检查,对市场内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及时督促改正,消除火灾隐患。
(三)严把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准入关,对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密集场所,经公安消防部门告知后,工商部门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的有关要求,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五)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三、民宗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清真寺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堵塞锁闭、通道不畅、应急照明缺损、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到位等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四、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质检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加强本系统技术机构实验室等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防火检查,协同相关单位加大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十五、交通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交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公路客运、货运场站,公路建设单位的沥青拌合站、综合施工现场等场所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所有客运、货运车辆、沥青拌合站、综合施工现场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六、农业局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
(二)负责农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机、农药、种子及所属国有企业等单位易燃易爆场所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七、财政局
(一)把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经济发展同比逐年递增15%。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的配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十八、其他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以上所列部门、单位共同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八)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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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各乡镇、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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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范围 |
第一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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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居民点;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辖区客货车辆和粮棉运输等 |
乡(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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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安局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保卫;消防规划;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含民用爆炸物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烟火晚会、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五进”和“119消防日” |
杨亚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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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监局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材行业 |
臧锋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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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察局 |
查处行政机关在消防安全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事故责任追究 |
赛买提·买买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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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总工会 |
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康杯”活动 |
郑东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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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消防安全设施“三同时”立项把关及各所属企事业单位 |
李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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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局 |
建筑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市场准入);市政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和设施设备;城镇供热、供排水、燃气;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园林绿化、物业、违章建筑、占道市场、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等行业和领域及下属单位 |
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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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卫生局 |
医疗机构、疗养院及所属单位 |
古丽娜·阿不来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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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播电视局 |
广播电视、电台设备、设施及所属单位和办公楼、家属楼 |
陶春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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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及所属单位和办公楼、家属楼 |
吴永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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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将消防安全纳入劳动技能培训及所属办公楼 |
王军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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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教育局 |
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各教育网点等单位及办公楼、家属楼 |
郭宪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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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财政局 |
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消防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所属单位以及办公楼、家属楼等 |
朱铁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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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交通局 |
交通运输行业(含危化品运输)、客运、货运车辆、沥青拌合站、综合施工现场、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等行业和领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
拜合提亚·依不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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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及所属各单位和办公楼、家属楼 |
艾力·买买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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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林业局 |
森林防火、木材加工行业及下属单位和办公楼、家属楼 |
吾买尔·热扎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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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设施、气瓶充装单位以及所属实验室和办公楼 |
张雁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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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商局 |
各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条件市场准入、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等及所属单位(含集贸市场) |
艾沙江·买买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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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旅游局 |
旅游景点、场所;涉旅饭店、宾馆及旅游设施、设备等 |
夏玉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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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农业局(农机局) |
农机及农机培训机构、农业机械设备、设施的维修等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和办公楼 |
彭家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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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环保局 |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所属办公楼 |
吾斯曼·买提尼牙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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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贸局 |
工业企业(含乡镇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及电力行业 |
杨焕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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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民政局 |
养老院、福利院和各类社会福利单位及所属单位 |
艾合买提·哈德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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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民宗局 |
清真寺及宗教活动场所 |
库尔班·铁木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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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文体局 |
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活动、设施、设备、场所及下属单位 |
艾尔肯·哈斯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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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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