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政发〔2005〕49号
关于制定尉犁县2005年度城乡抗震安居
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2005年3月召开的自治区、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会议精神,为促进我县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确保该“民心”工程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尉犁县2005年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优惠政策如下:
一、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资金原则上主要依靠农牧户自筹解决,凡按乡(镇)场、村、居民点规划新建抗震安居房的农牧民,县财政拿出一定资金“以奖代补”。其中以集体土地为主的基本农牧民抗震安居房应为砖木结构、面积至少在80平方米(残疾人、贫困户除外),以经营国有土地为主的大户的抗震安居房应为砖混结构、面积至少120平方米。其中:水电、暖、厕所配套,正面外墙贴瓷砖,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每户奖励1000元。
二、在原址、荒滩、荒地上建房的,同时符合乡(镇)场、村、居民点规划的,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上给予支持。
三、建设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和“一书一证”。
四、县城乡镇规划及村庄居民点规划,设计部门按成本价收费,其中乡镇负担50%,其余50%从县抗震安居资金中解决。
五、建房所需劳动力、工匠由乡镇组织,采取户帮户的办法解决。县抗震办协调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培训,培训费从扶贫资金培训费中给予解决。
六、广泛开展对户帮扶支持,结合包乡住村工作,重点对贫困户的抗震安居房建设进行帮扶。
七、民政部门对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贫困户,在今后扶贫工作中给予重点扶持。
八、残联积极争取上级资金,重点帮扶残疾人抗震安居房建设。
九、如未按抗震安居工程质量技术要求建房的,不予办理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并责令其按要求重建,同时追究所在乡镇领导及村领导的责任。
十、以上优惠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抗震安居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检两院。
尉犁县人民政府 2005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