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政发〔2005〕32号
关于印发西尼尔镇镇区规划管理
及确定建设控制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西尼尔镇重点小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强西尼尔镇的城市规划管理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杜绝一切违法乱建设的现象发生,保证西尼尔镇各项建设严格按照西尼尔镇总体规划进行实施。经2005年4月1日第二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尼尔镇镇区规划管理及确定建设控制范围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西尼尔镇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西尼尔镇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西尼尔镇总体规划。项目建设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三、在规划区内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供应土地。
四、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根据西尼尔镇总体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六、在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破坏镇区环境,影响镇区规划的实施。
七、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八、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九、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西尼尔镇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有原因不能实施有效管理的,可依法委托西尼尔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同时接受县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一、西尼尔镇镇区建设控制范围:
北至库尉界线,西至库尉界线,南至西尼尔镇与兴平乡行政界限内,东至希尼尔水库用地界限(包括红旗机械厂)。在此规划建设区域内,禁止任何个人开垦农业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私自新建平房;对于现已存在的平房或住宅根据城镇发展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将逐步迁走,留做城镇发展用地的储备用地。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检两院。
尉犁县人民政府 2005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