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政发〔2006〕6号
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大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力度,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就业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走向自食其力的必由之路,也是保障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根本途径。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行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实现共同富裕,共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依法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社会各单位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玉成 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克文 副县长
成 员:朱铁茂 县财政局局长
安 军 县地税局局长
曹 静 县人民银行行长
阿不力克木∙克依木 县残联理事长
钟祥国 县残联党支部书记、副理事长
王军强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艾沙江∙买买提 县工商局局长
拜合提亚∙依不拉音 县交通局局长
臧锋德 县经贸局党委书记、安监办主任
赵志强 县统计局局长
白朝霞 县编办副主任
艾沙江∙木沙 县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残联。办公室主任由钟祥国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艾沙江∙木沙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县残联抽调2人,从地税局抽调2人,具体工作部门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县地税局计征科、县财政局预算科。
三、职责分工
县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在保障金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分工如下:
县地税局负责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代征;
县残联负责前期准备和审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全县城镇个体工商户名册;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额;
县编办负责提供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县经贸局负责提供各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运输户名册;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
四、措施和办法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县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必须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平均工资。
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年度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额的2‰缴纳保障金。
征收保障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1-2月,各单位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手册》。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登记所有单位的基本情况。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也可以通过财政、地税及其他有关部门了解各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于核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予以协助。
(二)每年3-4月,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单位应当持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审核手册、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协议(复印件)等,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核认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持经营者或主持经营者签章的审核手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雇用残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同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核认定。
逾期拒不参加审核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并征收保障金。
(三)每年5-6月,县地税局根据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核定的各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代收保障金。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县地税局及时通知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催报催缴。
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从欠款之日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对虚报残疾人职工人数以逃避缴纳保障金或者拒不缴纳保障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其限期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从2006年 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这是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极大支持。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正确理解,加强协作。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等方式,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使其做到家喻户晓。
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依法征收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实行行政处罚。
六、其他事宜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或收支结余中列支,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会同县地税局等部门征收;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并由县地税局负责代征;城镇个体工商户、运输户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地税局代征。
(二)县地税局代征的保障金按以下比例缴入各级国库:自治区级15%(包括统一向自治区地税局拨付的代征手续费),州级15%,县级70%。
(三)县地税局代征保障金入国库数的5%安排代征手续费,向自治区地税局拨付。代征手续费结算后,每半年拨付一次。
(四)税务部门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部门使用税务票据按照税务部门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五)个体运输户应缴纳的保障金,按以下标准计征:
1、出租小汽车每年每辆120元;
2、20人(含20人)以下的客运汽车每年每辆180元;
3、20人以上的客运汽车每年每辆240元;
4、货运汽车按吨位计征,每年每吨位20元。
二○○六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意见
抄送:州人民政府、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检两院、县委组织部。
尉犁县人民政府 2006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