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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尉政发〔2006〕26号 


关于印发尉犁县十一号小区经济适用住房

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直各部门、单位:

《尉犁县十一号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尉犁县十一号小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

 

为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解决部分职工因未享受福利楼房的实际问题,配合县城开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一、指导思想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精神,坚持职工自愿,量力而行,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县城改造,实行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购买来积极推进城市建设的步伐。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属于县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差额单位),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的在岗或离、退休干部职工。

(二)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平房住户。

三、小区界限范围

东至孔雀路,南至建设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文化路。

四、相关优惠政策

(一)十一号小区属政府扶持开发的综合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实行保本微利,该小区的住房平均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1200元以内(不包括楼层差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干部职工,没有享受福利楼房的,购买十一号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差额事业单位没有享受福利楼房的干部职工,购买十一号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以补助总额2万元计算,按照该单位的差额比例,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差额部分单位可根据经济能力,由单位给予补齐。

(三)所购房屋按经济适用房确权。没有享受福利楼房的干部职工,第一次购买十一号小区经济适用房的免征契税、交易手续费。

五、其他

(一)已享受福利分房政策的平房住户,在申请购买楼房前,须与政府房管部门签订平房处置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购买十一号小区住宅楼,须到县建设局领取“十一号小区住宅楼申请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十一号小区开发公司“售房处”交纳首期购房款3万元,根据个人意见和交款的先后顺序,自行选择户型、楼层,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三)需贷款的干部、职工,可凭首期交款凭证、预售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所贷房款经本人签字后直接转入“售房处”,“售房处”为干部职工开具收款票据。

六、此优惠政策只限定十一号小区范围内。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联系人:丁锦华

联系方式:4022427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补贴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检两院。


  尉犁县人民政府                                          2006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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