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
《尉犁县 规范开展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尉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尉犁县规范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梳理行政调解法律依据及报送工作方案的函》(新政法函〔 2018 〕 12 号)《关于梳理行政调解法律依据及报送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法函〔 2018 〕 54 号)《 2018 年尉犁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点》(尉社综〔 2018 〕 6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总目标,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范围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解、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 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 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则。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案件过程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争议。
四、 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县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成立尉犁县规范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艾尔肯·莫合木提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靳廷昆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何 淼 副县长
古丽娜·阿不来提 副县长
刘 涛 副县长
亚森·克衣木 副县长
成 员 :巴吾东·司马义 尉犁镇镇长
魏连军 团结镇镇长
玉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兴平乡乡长
杨杰辉 塔里木乡党委书记
琪曼古丽·阿布力米提 古勒巴格乡乡长
朱 仁 阿克苏普乡党委书记
艾尼玩·阿不来提 墩阔坦乡乡长
阿巴拜克热·亚森 喀尔曲尕乡乡长
李含峰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谢乔木 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宋 梅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侯 炜 县公安局副局长
依力哈木·吾买尔 县民政局局长
吐尼沙·买买提 县司法局副局长
简钟岚 县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李 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永恒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彭伯雁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周艳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哈斯木·卡德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琪 县水利局局长
张晓冬 县农业局局长
袁隆军 县林业局局长
王红兵 县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淳雪凤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局长
李文林 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陈照君 县审计局局长
程新宏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包尔汗·艾木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兴建 县旅游发展办公室主任、旅游局局长
赵风雷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马彦彪 县国税局局长
尚 晖 县地税局局长
尉犁县行政调解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行政调解工作,研究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赵风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 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部署行政调解工作,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事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和排查制度
建立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发改、公安、司法、财政、卫计、国土、民政、住建、教育、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商务、环保、安监、市监、文广、旅游、国税、地税、信访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全县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及早发现矛盾纠纷隐患,对属于行政调解工作范围的事项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氛围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 , 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 , 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进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 , 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乡镇、各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本乡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行政调解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和平、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 普遍建立心理疏导服务体系 , 推动村(社区)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 , 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反常的特殊人群 , 加强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 , 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支持和鼓励多方参与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 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完善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 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 , 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鼓励和支持通过设立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五)梳理行政调解工作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乡镇、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的依据和范围,细化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及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六)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 .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备份存查。
2 .一般程序。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 )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 2 )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调解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指定管辖;跨乡(镇)的矛盾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政府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指定管辖。
( 3 )调解。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多种方式。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4 )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渠道解决。
( 5 )归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行政调解时限由各行政调解机关根据行政调解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确定。对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司法程序解决,并及时与涉事地或部门沟通,做好稳控工作。
(七)畅通和拓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
建立完善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 , 在利用和完善好现有制度资源的基础上 , 发挥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大众传媒等社会利益表达功能 , 畅通群众诉求表达通道。依托“访惠聚”“民族团结一家亲”等活动 , 主动受理和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诉求、意见 , 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 找准影响基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 拿出针对性的措施 , 调动和凝聚一切积极因素 , 确保对群众诉求及时反映、就地处理 , 做到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问题预防在发生之前、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单位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送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于每月 26 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报送当月行政调解工作(统计周期节点为每月 25 日)。无行政调解数据,需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行政调解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将作为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及依法行政年底考核的主要依据,并加大该指标考核分值。
六、工作职责分工
县政府人民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汇总、情况通报、规则制定及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汇总分析各乡镇、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县委、政府报告。
县信访办负责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制度的关系,规劝、引导信访人员到相关单位申请行政调解。
各乡镇、各部门负责调解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行政争议及民事纠纷,同时指导、督促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行政调解工作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 实担负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主动沟通,协调配合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与县司法局、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各自的工作优势,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三) 明确机构,落实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统计梳理 ,主动公开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部门行政调解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于 4 月 12 日前将行政调解依据 ( 纸质、电子版 ) 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04 室 , 同时将梳理结果向 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行政调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