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政法函〔 2017 〕 19 号
关于征求《自治区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和
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 单位 :
现将《自治区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周二) 19:00 前报送尉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04 室 。
联系人:赵风雷 朱保松 联系电话: 4022159
附件: 《自治区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尉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6 日
附件
自治区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 立法目的 ] 为了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促进向疆外省(市、自治区)或者疆内跨地区有序转移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外出务工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工作原则 ] 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引导、分级管理、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 政府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外出务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外出务工服务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 人社部门职责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组织的外出务工工作,协调输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信息和管理对接工作;并指导监督和依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务中介行为。
第六条 [ 公安机关职责 ]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外出务工人员安全背景审核、登记;协助输入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疆治安、犯罪案(事)件。
输入地公安机关对务工人员提出安全背景审核请求的,输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七条 [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 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外出务工人员维护民族团结。
第九条 [ 信访部门职责 ] 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外出务工人员的信访事项,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条 [ 群团组织职责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联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转移就业群体建立群团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阻挠和限制。
第十一条 [ 疆外工作机构职责 ] 新疆籍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疆外工作机构)应当与派驻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疆务工人员有序就业,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配合处理涉疆劳务纠纷案(事)件,依法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 基层政府工作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务工活动进行组织动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安全背景审核、体检和输送等工作。输出后,应当及时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外出时间、外出去向及用工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第十三条 [ 职业培训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行业、工种确定培训的具体内容,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四条 [ 宣传服务 ]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宪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外出务工人员自我保护能力,对侵害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经营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行政许可,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未经登记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业务。
第十六条 [ 规范服务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 诚信服务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开展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用工单位介绍劳动者的学历、从业(或职业)资格、户籍地址等情况,如实向劳动者介.绍用工单位情况。
第十八条 [ 信用管理 ] 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 劳务协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组织人员外出务工的,应当事先对用工单位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考察,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
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务输出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和方式、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技能培训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
第二十条 [ 组织外出务工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外出务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外出务工人员的身份信息、报送当地县(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背景审核;
(二)组织安全背景审核通过的外出务工人员,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三)开展法律法规、就业指导、国家通用语言、民族团结、企业文化、城市安全、输入地人文地理等相关政策、知识和相应的技能培训;
(四)选派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作风良好、双语表达能力较强的公职人员担任管理服务人员,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务工人员服务管理、思想教育、矛盾纠纷化解、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外出务工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向劳务输出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 通报规定 ] 组织外出务工前,劳务输出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疆外工作机构通报务工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户籍地址、安全背景审核情况、体检情况、用工形式、用工单位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 务工人员规定 ] 外出务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形象、维护民族团结。
第二十三条 [ 返回报告 ] 外出务工人员在输入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被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管理服务人员负责接回。
第二十四条 [ 沟通联系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苏事处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定期通过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外出务工人员加强沟通交流,了解务工人员在外务工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并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 跟踪管理服务 ] 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外出务工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的务工动态,加强与劳务输入地政府、工会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妥善处理相关劳务纠纷以及侵害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 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配合输入地政府做好疏导稳控、调解处置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七条 [ 举报投诉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和举报劳务输出(输入)等违法行为。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外出务工人员审核把关不严,将安全背景审核不合格的人员转移就业的;
(二)输出前未向用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疆外工作机构通报基本情况的;
(三)输出地公安机关拒绝或者拖延回复输入地公安机关对新疆籍务工人员安全背景审核请求的;
(四)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