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分析本县的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措施,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工作、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指导本县工业、商贸系统经济法规的宣传和企业法制工作。
(三)负责工业系统各行业的行业管理。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冶金、化工、建材、食品、机电、轻工等工业的行业政策;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制订结构调整方案,指导各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研究提出黄金生产、包装行业、广告行业、农机制度业、建筑机械行业的发展规划,实施行政管理。负责燃气用具生产管理。
(四)研究和规划本县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引导除国家拔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负责管理本县技术改造项目及国家和自治区、州下达的技术改造项目;参与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和办法,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工作,制定工业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执行国家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国际化经营。
(五)负责全县商品流通行业管理,指导商品流通、饮食、服务、食品、商办工业等行业的发展。研究和指导全县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政策措施;全面掌握商贸工作动态,搞好市场调查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并向有关部门备案。依法对拍卖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酒类专卖、定点屠宰、盐业盐政、调味品销售、贯标等工作实施行政管理。
(六)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研究拟定全县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论证、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审核推荐上市公司;研究企业及企业集团的改革和发展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审核本县企业集团的组建方案;组织对企业规模类型划分的实施和认证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各类公有制企业加强企业管理,优化配置企业资源,提高运行质量,推进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组织实施扭亏增盈工作;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治理三乱(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工作;指导经济管理干部、工商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企业智力引进工作;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七)指导乡镇企业、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发展二轻工业、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提出扶持和促进其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类中小企业的企业管理工作,调查研究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动态,提出指导建议和调控措施;指导协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八)研究拟定全县企业技术进步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企业的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组织实施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散装水泥推广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护产业发展。
(九)指导工商领域各专业协会的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落实我县对外贸易、吸引国内外投资与合作的意见和规定;拟订我县外引内联、据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和落实工作;参与我县重大项目的论证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我县外商投资工作,负责审批限额内及申报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三来一补”和国际租赁合同;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上请下达、协调服务。
(十二)指导、协调我县外经工作,归口管理我县对外援助和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及捐赠项目,负责我县境外投资企业、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进出口、对外援助项目的审核、报批;负责各类企业申报外经权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负责企业外留经营权的审核、登记、备案;负责我县各类进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的申领及管理,组织企业参加出口配额招标活动;协调管理出口商品商标工作。
(十四)负责与自治州市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协作;指导和协调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协作;负责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协作的协调工作;开展外引内联、对口支援及有关项目的对接落实工作。
(十五)负责我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筛选、编制、发布工作,建设好项目库;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十六)负责尉犁县到外地办会、参会、新闻发布和外地来我县办会、参会、新闻发布等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和开办各类经济技术贸易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
(十七)负责我县企业在县外设立办事机构在县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归口管理与审批。
(十八)负责起草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安全生产办法和措施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十九)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由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监督工作。
(二十)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办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二十一)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它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验检测、安全培训、发全许可、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十二)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二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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