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政府采购流程说明
明确采购需求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党群组织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明确采购项目、数量、规格及技术需求等。
编制采购预算
采购人就所需采购项目做市场调查,并编制单项及采购总预算。
落实采购资金
采购人按照采购资金审批权限和来源,落实采购资金。凡采购资金属财政性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凡采购资金属自有收入的,由采购单位领导审批后交支票到采购中心。采购资金不落实的,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办理采购登记
采购人提交用户提交经过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同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申报单》及采购资金落实的证明。
资金落实证明
凡采购资金属财政性拨款的,提交财政部门同意拨款的签字;属单位自有收入的,提交用户单位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国库支付中心签字)。
划拨采购资金
凡属自筹资金的, 采购单位需按预算价划入 县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采购人应及时划拨采购资金,维护政府采购信誉。
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项目特点和预算金额等,确定采购方式。
凡采购预算超过招标门槛价但因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用户必须提交不宜招标的书面说明,采购中心并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组织实施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统一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及单一来源采购,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预算金额,确定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或用户自行组织。
对于已实际发生或完成的采购项目,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物有所值”的原则和相应的操作规程进。
确定中标人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根据评审的结果,确定中标人。
签订合同
采购合同由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招标项目及预算价超过招标门槛价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合同,需由采购中心鉴证。
采购合同一式三份,采购中心 、中标人、用户各一份。
合同履行
中标人及采购人按合同履约。
履约管理
采购中心负责协调履约有关事宜、受理有关投诉。
合同验收
原则上由采购人验收,但重要的采购合同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后 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验收报告至少应包括:“货物已收到,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等三项内容。
合同结算付款
结算付款凭供应商提供正式发票、采购合同原件及《政府采购验收单》。合同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否则采购中心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