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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直各部门、单位车辆保险实行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说明
日期:2007-6-12 09:02:15     来源:尉犁县政府采购中心     此文次点击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有效的保障尉犁县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获得有效的保险保障,针对部分单位提出2007年保险费率有所增加的情况,我中心积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尉犁县支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现对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经20066月县政府采购中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尉犁县支公司对保险事宜达成有关协议,并确保了全县各部门、单位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时,能够充分得到保险公司保险赔付。

二、县直各部门、单位由财政支付保费的全部车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在原保险险种的基础上增加了全车自燃险和车辆盗抢险,同时不增加保费。

三、从200671日起国家实施《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为使全县车辆享受此险种的保障,对在71日到期的所有车辆增加了“交强险”。因此2007年第一季度保险费执行情况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主要是增加了“交强险”的保费,其他保持不变,请县直各部门、单位给予理解和支持。

 

             尉犁县政府采购中心

               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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