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采购人(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活动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办)依法对各采购人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现将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填写《政府采购申报单》,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属财政预算和追加的采购资金,送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核实并签署意见,然后送采购办;使用其它自筹资金采购的,直接报送采购办,并将采购预算资金交入采购中心账户,待结算时,多退少补。
2、由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申报单》所填报的采购内容进行审查,根据下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确定建议采购组织方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报主管领导审批。
3、核准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依法进行采购。采购活动中,采购中心要按规定将拟确定的采购方式(审批)、招标文件(审查)、采购记录、中标结果(审定)、政府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供应商履约后,采购人出具验收同意付款凭证报采购办,采购办根据有关采购资料出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核准通知。
4、核准分散采购的,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自行组织采购(单位没有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的不批准分散采购)。采购活动终了,由采购人填报《分散采购结果备案审查表》将有关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记录、采购决议、采购合同)报送采购办备案审查确认。供应商履约后采购人出具验收同意付款凭证报采购办,采购办根据有关采购资料出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核准通知后,采购人支付采购资金。
附:《政府采购申报单》
《政府(分散)采购结果备案审查表》
《政府(分散)采购询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