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3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按照项目立项审批原则,由同级环保部门审批。对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设书和相关文件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2、转业务科现场查看确定评价类型
3、结合规模现场勘察情况建议建设单位到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4、按审批权限对项目进行预审、审批
5、领取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申请条件:
1、在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建议书,并附送有关立项批文和拟建项目选址文件;无立项批文的,提交备案登记的有关材料或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有关该项目基本情况的申报文件和拟建项目选址文件。
2、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报送具有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3、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复文件和环保设施设计方案。
4、在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提交试生产(或试运转)报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5、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领取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立项批复
5、地理位置图、平面位置图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电话:2012025
市环保局业务科电话:2041795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2030110
网 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www.bz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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