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2、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接件转业务科
3、现场查看
4、提出审批意见
5、不予批准通知书
6、领取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防治设施;
2.具有成熟的经专家认证的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技术和工艺;
·申报材料: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申请材料
2、危险废物名单
3、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附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
(1)有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交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电话:2012025
市环保局业务科电话:2041795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2030110
网 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www.bz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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