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告如下: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2.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3.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4.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禁止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6.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7.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9.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10.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11.禁止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2.禁止在农业耕种、收获季节和大风天气焚烧秸秆、麦茬。
13.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者电瓶充电。
14.个人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
15.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16.严禁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
17.严禁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请大家广而告之,对违反通告事项的居民群众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尉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