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关于开展尉犁县2023年度新增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工作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1 17:37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打印 字体:【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巴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巴医保函〔2022〕22号)文件精神,拟定于5月-7月尉犁县医疗保障局开展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准入评估工作。现将尉犁县医疗保障局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超过3个月及以上;

2、有不少于1名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执业地为该零售药店所在地,零售药店与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有2名及以上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区、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受理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1、《零售药店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1名及以上驻店药师《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与驻店药师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2名及以上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及复印件(如账户名称与服务机构名称不一致,需提供情况说明);

7、巴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核要求

尉犁县医疗保障局按照准入要求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齐。

六、申请受理时间

2023年5月10日至5月24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受理地点:尉犁县解放路73号(尉犁县医疗保障局医保大厅13号柜台)

联系电话:0996-4024617

    附件: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