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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7-15 19: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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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42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政发〔2020〕81号)精神,全面推行尉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内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自治区党委“1 3 3 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三、工作目标

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三、工作标准

(一)明确审核范围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附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

落实规范性文件分级审核制度。以县人民政府及授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单位(部门)的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进行初审,再转交县司法局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合法性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合法性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

1.启动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合法性审核请示,县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后,应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转送县司法局。符合要求的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前,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后,将报送的审核材料(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一式三份,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转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

2.审核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时限从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可商请审核机构提前介入。

3.审核结论。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合法、不合法、建议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要根据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对于审核机构所提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单位最终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细化审核内容

合法性审核主要围绕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7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五)完善审核方式

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合法性审核集体审核制度,对重大疑难的审核事项,要提请集体讨论审核。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科研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协助审核的作用。

(六)强化审核责任

充分发挥审核机构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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