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我县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草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森林草原范围内实行禁用明火,特印发本通知。
二、工作内容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6月10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禁止动用明火。
三、工作要求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由县纪委监督委员会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发布尉犁县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http://www.yuli.gov.cn/xjylx/c110936/202204/f52b09652cbc427b839ef6d6fdaa20a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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