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尉犁县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尉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尉犁县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三个方面3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企纾困力度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工作举措,确保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有效应对疫情给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市
1.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取消复工复市不合理限制,加强重要工业经济增长点、提能达产企业、升规入统企业服务保障,科学有序推动批发零售、餐饮、文化娱乐、居民服务等人员聚集型行业复工复市。(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充分依托“互联网+政务平台”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方式,实现行政审批“零见面”服务;多渠道开通注册登记业务“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办事效率,持续做好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做好线上办理指导、表格填写等服务,切实做到个体工商户当场办结,企业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经营涉及到的行政许可、强制认证等事项,实行“先承诺、当场办”,对低风险的食品经营主体实施“先证后查”;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鼓励其采用扫码订餐、网上订餐等无人员接触方式为消费者点餐送餐。督促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市场供应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严格落实审慎异常名录管理政策,尽快办理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事项,已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认真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推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采取“列清单+计划查”的方式实现对监管主体的不定向抽查,坚决避免选择性执法和重复性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等成本
6.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按月缓缴,年底结清,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尉犁县供电公司)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7.精准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尉犁县税务局)
8.精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尉犁县税务局)
9.精准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加强“非接触”办税业务推广。大力推进办税业务“全疆通办”、网厅“非接触”方式,保障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各项业务。(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尉犁县税务局)
四、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
10.鼓励担保公司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第一时间审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所申报的补助材料,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确定补助金额安排财政预算,并及时做好拨付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1.要求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要求,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2.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2%—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14.通过各类载体广泛宣传缓缴政策。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和指导;专人负责登记审核缓缴社保单位,简化办理缓缴手续,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切实减轻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今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交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办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对2022年4月、5月、6月已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既可申请退回4月、5月、6月费款,也可相应顺延。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尉犁县税务局)
七、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16.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及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办理贷款延期业务,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尽最大努力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尉犁县支行、县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17.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餐饮、批发零售及交通物流等困难行业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化经营指标,争取更多机构达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使用条件,提升普惠小微信贷覆盖面。(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尉犁县支行、县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八、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8.引导金融机构充分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政策,加强碳减排、科技创新再贷款、交通物流再贷款等新型工具运用,强化政银企对接,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尉犁县支行、县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19.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企业抵押融资渠道,将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活体禽畜等权利和动产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提升企业融资质效。积极引导帮助石油石化、航空航天、纺织服装、新能源、商贸物流、农副产品加工等领域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尉犁县支行、县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九、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
20.严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转贷自治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坚决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增量。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在保障“三保”支出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资金优先用于清欠账款。(责任单位: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21.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制定清欠工作计划,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要求,督促清欠单位主动落实清欠责任,加快无分歧欠款清偿进度,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积极协调解决分歧欠款,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权益。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严把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关,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坚决不予审批。严查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建政府工程项目,源头杜绝政府新增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责任单位: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十、加快推进旅游业复苏
22. 加大A级景区疫情防控和恢复开放指导力度,全面做好环境消杀、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开放景区景点,严格落实“限流、预约、错峰”工作要求,确保旅游活动有序安全。(责任单位: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3.积极开展“尉犁人游尉犁活动”,通过景区门票打折、旅游游乐产品打折等惠民政策,鼓励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到文化旅游场所消遣消费;推动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丰富游客体验,延伸文旅产业链,培育发展文旅融合新业态。加强无社会面本土疫情兄弟县市的沟通对接,鼓励旅游企业尽快开通跨区游业务。(责任单位: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4.举办特色节庆活动,组织罗布淖尔艺术团演员及乡镇文艺小分队开展文艺进景区活动,提高旅游热度和关注度,进一步活跃旅游市场;运用各类主流媒体、网络媒体以及网络大V加大宣传,积极做好A级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和民宿宣传和报道,提升人气指数。(责任单位: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十一、减免车辆相关费用
25.因地制宜实施公交车疫情期间的管理费免交政策,出租车和班线车辆疫情期间的管理费减半收取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客运站、医院、旅游景区、尉犁火车站,免收滞留车辆停车费用;各类客、货运车辆2022年8月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可延长两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十二、强化为企服务
26.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后台大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为企业提供“三免三不”服务,即企业“免申报、免填单、免跑腿”,不需要企业申请审批、不需要企业提供额外证明材料、不需要企业到窗口办理,让企业足不出企就能享受到疫情期间各项政策服务。(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全力做好企业防疫、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加大企业走访力度,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协调解决企业人员返岗、物流运输、用工用电等各类问题;采取实地讲解、微信推送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策,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各项惠企政策,确保各级各类政策落地,企业尽享政策红利;加强涉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动态跟踪问效,保障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切实提高涉企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尉犁县税务局)
十三、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28. 对因疫情导致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工伤赔偿、房屋租赁等纠纷;生活困难的劳动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群众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途径,采取“互联网+”模式,引导困难群众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高效整合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资源,为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对项目建设、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企业改制改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风险防控,发挥好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作用,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坚实的法律服务支撑。(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9. 充分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司法所、志愿者等人员力量,积极参与疫情期间群众纠纷、涉疫情企业纠纷等调解,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易发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物业、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坚持应调尽调、多元化解,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发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小分队、调解员扎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及时协助基层组织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化解;运用网络、微信“尉解纷”小程序、热线电话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零接触”线上调解,把调解工作做得更加接地气、暖人心,以更加生活化的处理方式,周到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法律释疑、普法宣传、纠纷调处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30.借助“零跑腿”、《微公证》、公证云和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平台,构建交流互动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等相关服务,提供业务范围广、全程线上化、一站式等法律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展“展期或续贷”公正、合同公正、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正、零接触委托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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