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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尉犁县2023年度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0 19:27 来源:尉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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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地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巴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巴医保函〔2022〕22号)文件精神,拟定于9月-11月尉犁县医疗保障局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现将尉犁县医疗保障局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申请纳入协议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床位、科室设置以及医护人员配比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6、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能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巴州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巴州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至少在提交申报资料前1个月执行);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股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股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公立医疗机构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营医疗机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二乙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健康部门等级评(复)审结果的通知,其他有等级医疗机构需提供等级证明相关材料;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端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本机构的主执业、多点执业医师、护士汇总名单截图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技、药剂人员名单及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名单按科室分类,需和医疗机构概述内容匹配);

6、与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相关的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

7、院内实际开展诊疗项目清单(诊疗项目按科室分类),内含收费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单价、对应的仪器设备等;

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等,以及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9、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如账户名称与服务机构名称不一致,需提供情况说明);

10、巴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1、《零售药店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至少1名驻店药师《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与驻店药师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至少2名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材料,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及复印件(如账户名称与服务机构名称不一致,需提供情况说明);

7、巴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审核要求

尉犁县医疗保障局按照准入要求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齐

六、申请受理时间

2023年9月21日至10月11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

受理地点:尉犁县解放路73号(尉犁县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大厅)

联系电话:0996-4024617

    附件1: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附件2: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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