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医疗卫生

医疗救助政策

发布日期:2023-12-04 19:10 来源:医保局
打印 字体:【

一、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巴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23】20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的通知》(巴医保发2023】32号))

二、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

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对象);

第三类救助对象: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第四类救助对象:除以上三类人员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结算及申请流程

特困、低保、三类监测户救助对象录入系统后,州域内门诊、住院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享受待遇。州域外未实现“一站式”结算的拿相关报销凭证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低保边缘对象(第二类)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第四类)按照《关于加强城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1】77号)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医疗救助。二次救助人员救助流程同低保边缘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流程;疆外就医的救助对象无二次救助。

四、困难群体医保报销时提交资料

1.住院发票(原件、原章);2.医疗费用总清单(原章);3.疾病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原章);4.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两份)(无身份证提供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5.乡村两级研判、公示材料;6.尉犁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单(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县民政局签字盖章)。

五、救助执行标准:

1)门诊救助:对患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重点救助对象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报销后,剩余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还可按照8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门诊慢性病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标准4000元,门诊大病医疗救助年度限额标准20000元。

2)住院救助:特困供养对象(第一类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线,合规费用年度限额内10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线,合规费用年度限额内8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第三类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20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10000元以内,医疗救助支付65%,10000元以上医疗救助支付7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第四类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为5000元,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累计在5000元-1万元以内、医疗救助60%,一万元以上医疗救助65%。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标准为45000元,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累计计算。3)二次救助: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与倾斜救助。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其中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6000元的,按照60%比例再次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9000元的,按照55%比例再次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5000元的,按照50%的比例再次救助。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