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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8-02 17:11 来源: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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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5月12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尉犁县来福综合商店销售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尉犁县来福综合商店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2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尉犁县来福综合商店销售的豇豆2023年5月9日批次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4月21日,检验结论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从库尔勒市海宝市场内经营的巴州财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当时采购了共计5公斤,进货单价为6.5元/公斤,货值金额为32.5元。当事人购买该批豇豆查验并索要供货商资质,供货商未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入场销售检测合格证。截至抽检报告送达时,当事人2023年5月9日采购的该批豇豆,净重5公斤,每公斤以10元的价格销售5公斤、获得收入50元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灭蝇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该批豇豆未完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主观故意,且该店无农药残留检验能力、该批进货豇豆量少、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下发处罚决定书尉市监罚〔2023〕52号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采购的豇豆已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未完全履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2023年7月10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销售灭蝇胺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案件线索已通报尉犁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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