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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尉犁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8 18:03 来源:尉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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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尉犁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尉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尉犁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巴政办函20221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尉犁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着力推进入河(湖)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治理和监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部署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持续推进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建立和完善排污口长效监管,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为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湖)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2.明晰责任,严格监督。明确入河(湖)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湖)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各乡镇、水利、商工、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林草工业园区管委会、流域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3.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结合实际,实行差别化管理。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纳入尉犁县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及不达标水体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推进入河(湖)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按照《巴州需要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河流清单》,对纳入尉犁县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及不达标水体为重点,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详见附件)

2023年底前,完成塔里木河干流、开都河孔雀河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5%整治任务。

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整治任务

202510月底前,基本完成上述范围内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较为科学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及监督管理体系。

(四)技术依据

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订与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的多标准,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目前参照生态环境部已下发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程》(HJ12342021)、《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四个技术规范执行。

(五)排污口类型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排污口排查。各乡镇(村)、相关单位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区入河(湖)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自治区级河(湖)长制河流干流、重要支流、重点湖泊岸线(包括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至少1千米;重点区域以外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2.上报排查成果。在排查基础上,应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情况整理):a.入河排污口名录包括各类排查表、影像资料;b.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排查成果图;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等;d.资料汇编包括水生态、水资源、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基本资料(行政区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掌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水系水文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3.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乡镇(村)、相关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湖)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湖)排污口,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湖)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4.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重点区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准确掌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聘请社会第三方专业力量,按照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掌握入河(湖)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水温、流量、流速、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等,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一口一策原则制定整治方案,建立整治销号台账,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整治工作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县域内工业及园区企业现有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湖)排污口。

5.规范整治一批。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细化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规范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推进责任主体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各相关单位编制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配合做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整治水利部门要严格履行河(湖)长制办公室职责,负责河道及岸线的管理保护,大中型灌区排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及排查整治;商工部门负责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的排查整治,并做好工业园区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尉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工业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的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排查整治与监测、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服务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林草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入河(湖)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流域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各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有序开展排查整治,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3.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查处。督促指导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4.强化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结合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基础数据、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排放清单进行关联分析,实现排污口信息管理和多维度查询。加强排污口数据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相关单位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级牵头抓推进、各部门单位具体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由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生态环境、水利、商工、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林草工业园区管委会、流域管理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对接、沟通、报送工作进展,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于1231日前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巴州生态环境局尉犁县分局219办公室。(联系人:曹岩彬,联系电话:4021354 99690707

(二)严格考核问责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被纳入自治区和自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自治州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各县市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和年度考核内容。

(三)加强公众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畅通公众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公众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尉犁县需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河流清单

尉犁县需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河流清单

序号

河流编码

河流名称

流经乡镇、管委会

1

KEA00000000H

塔里木河干流

肖塘管委会、喀尔曲尕乡、墩阔坦乡、塔里木乡、古勒巴格乡

2

KEDA0000000H

开都河孔雀河

古勒巴格乡、塔里木乡、阿克苏普乡、兴平镇、团结镇、尉犁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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