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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尉犁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30 18:13 来源:尉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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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政202324

关于印发《尉犁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垂直管理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尉犁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尉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2


尉犁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县委、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尉犁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推进、示范引领、同步实施,在全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全面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按照党政机关示范引领、科学布局、快慢充(换)电结合的方针,着力打造全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充(换)电服务保障体系,有计划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推广应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推动全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强在党政机关、公交、出租等城市污染源和碳排放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进尉犁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领域加速电动化,有效减少空气污染源和碳排放量,发挥示范宣传作用。

(二)加快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体系。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形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突破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问题瓶颈,扩大城市新能源汽车承载力和市场容量。

(三)培育扶持壮大新能源汽车示范企业。采取市场调研、地方培育、企业自筹等方式,吸引和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参与城市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市场竞争,重点招引适合本地、支持本地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品牌厂商及企业,有力促进全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并落实科学规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体制机制,建设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运行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车型范围

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三)应用范围

无特殊情况下,公车全部采购纯电动车;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有特殊工作要求,且现有纯电动车无法满足需求,可以采购插电混动车或增程式电动车;以县城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可选用纯电动汽车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处理一批、租赁一批、保留一批”的原则,对现有公务用车进行全面摸底,针对部分高能耗、尾气排放大、运维成本高、安全性能低的车辆进行拍卖报废处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且单位有空余公务用车编制的,可申请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一般公务用车处置后,原则上只能通过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用于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车辆配备更新的,逐步增加新能源汽车比例。计划到2023年底,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及更新新能源公务用车不少于70辆;到2024年底,全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更新新能源公务用车不少于100辆。因工作需要,需保留原公务用车的,由单位向县机关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由县机关事务中心统筹管理,成立公务用车小队统一派车。同时,加大新能源公交、出租替代传统能源汽车力度,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到2023年底,县新能源出租汽车占比达到80%

)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城市设施建设规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原则,建立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相匹配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服务领域配建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探索形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并落实符合实际的用地审批、充(换)电设施建设、停车服务等政策措施,探索形成尉犁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保障体系,总结好的做法,推动全县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建设。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指导、组织全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和公共交通领域加快配备更新新能源汽车;负责督促示范企业按要求提供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服务,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开展调研指导。县机关事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调度,及时督促指导,掌握推进落实情况,确保整体进度,定期向县委、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尉犁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机关事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周伟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职责分工

(一)落实充(换)电停车服务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方面

1做好电力服务保障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鼓励引导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做好大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政策宣传和申报指导。鼓励电动汽车用户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换)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换)电成本。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单一制)用电价格。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尉犁县供电公司

2.优化提升新能源汽车政策服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落实停车服务费管理制度和执行停车服务标准,遵循“反映成本,动态调整,合理调控,衔接规划”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政策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标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国投公司

3.充(换)电服务方面。实行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充(换)电基础设施向本单位职工开放,具备条件的对社会错峰开放;单位职工使用本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充(换)电设施进行充(换)电的,按实际电费收取费用。政府与运营企业合作采取租赁等模式建设充(换)电设施的,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充(换)电服务费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充(换)电服务费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尉犁县供电公司

(二)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提升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方面

1.优化建设审批流程。积极协助充(换)电设施建设企业申报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对符合城市规划新建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个人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自用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桩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建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尉犁县供电公司

2.加强项目申报。抢抓政策“窗口期”,强化学习研究、及时跟踪对接,积极谋划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投资建设集中式大型换电站的企业,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支持。协助充(换)电设施建设企业完善并上报项目备案资料,尽快完成备案手续,尽早开工发挥效益。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建局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招商引资、社会推荐、本地企业参与等购买服务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营。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商工局(招商专班、住建局

(三)国土空间规划方面。

一是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计划纳入尉犁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二是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规划,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空间布局和用地保障。

责任单位: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四)建设用地方面。

一是针对拟建新能源汽车配套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需依法依规按程序履行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办理相关供地、规划审批及许可手续,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是针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在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时,要求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针对大型公共服务领域配建停车场(100个停车位以上),在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时,要求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五)土地利用方面。

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行业配套用地经营属性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予以供应。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六)新旧小区配套建设充(换)电设施方面。

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小区100%配建充(换)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积极推动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增加充(换)电设施。在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5%的比例配套建设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七)公共交通方面。

大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加大更换新能源公交车力度。城市公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已达100%,新增车辆必须是新能源汽车,方可审批运营。积极引导出租车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23年底全县新增新能源汽车出租车达到80%,并逐年按照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更新要求进行调整。鼓励寄递行业新增及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县商工局、交通运输局

(八)农村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将农村风、光、电等新能源建设纳入乡村振兴项目,按照先试点、再推行的原则,在农村建设一批光伏基础设施、乡村能源站(汽车充(换)电桩)、沼气池等设施,分类有序推进新能源燃料、新能源汽车、太阳能产品等使用和推广。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

(九)宣传教育引导方面。

引导和鼓励企业和农民从生产、生活方式上改变能源消费习惯,积极尝试和使用新能源。在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中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农业机械,进一步提升大宗农作物机械化水平。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

(十)金融财政支持方面。

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对符合放贷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放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对新能源汽车行业放贷,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结合当前各单位使用公务用车经费情况,及时与新能源汽车租赁企业对接,核算资金成本,提出合理建议。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新能源汽车租赁申请方面。

梳理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通过探索实施“购置+租赁”等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新模式,加大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力度,逐步扩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指导有新能源汽车租赁需求的单位按要求填报申请,并根据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总数下批复文件,督促各单位做好备案工作

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

(十老旧、高能耗车辆处置方面。

加大对党政机关老旧、高耗能公务用车报废处置力度,科学统筹安排公务用车租赁经费,对全县党政机关符合报废条件、运行费用较高、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务用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新管规20193号)进行报废处置,指导各单位申请租赁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县机关事务中心

(十六)其他方面

1. 负责指导做好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加强充(换)电设施企业运营监管。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负责指导做好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3. 鼓励引导罗布人村寨景区根据自身条件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桩以及铺设充(换)电停车位,引导景区使用新能源观光车、区间车。

责任单位:县文体广旅局,县罗布人村寨景区管委会

4. 负责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报装增容服务工作;落实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协助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保障新能源汽车电力安全供应。

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尉犁县供电公司

5. 对购置(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价格优惠,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

责任单位: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企业

6.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如期完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目标;对购置安装本企业充(换)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充(换)电桩价格优惠。

责任单位: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机关工作人员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明确责任。县机关事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统筹协调全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监督工作。

(三)监督考核。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买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考核范围,对未达到新增和更新新能源汽车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政策运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最新政策适时调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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