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单位、乡镇公开 / 部门单位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尉犁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粮食收购者管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6 12:39 来源:县发改委
打印 字体:【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经纪人管理及推广粮食预约收购的通知》(新粮办粮〔2023〕54号)、《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全县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粮食收购者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对象

在尉犁县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经纪人、个体工商户和工商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办理备案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二、管理内容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要求:粮食收购企业在尉犁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尉犁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一日内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办理备案和变更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粮食收购者管理要求: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纪人是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工业用粮收购者,应当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填写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盖企业公章并法人签字后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交办(一式两份)等方式报送至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法律责任

收购粮食企业未按照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监督举报电话

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举报电话:0996-4016786;0996-4022267。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监督举报电话:0996-4024918。

六、办理地点

地址:尉犁县孔雀路9号党政办公大楼发改委粮食股

联系人:古再丽努尔·多力坤   联系电话:13669971602

七、已备案企业情况

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3年6月9日已完成备案企业2家(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附件2.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表

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6月16日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