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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发布日期:2023-09-13 13:31 来源:尉犁县商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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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填报单位:尉犁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序号

执法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盐务行政处罚决定

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财产和设施的处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1号令    1990年3月2日发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第十二条项规定的.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 

商工局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事人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996年5月2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商工局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事人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3

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996年5月2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商工局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事人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4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996年5月2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商工局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事人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

食盐零售、食品加工等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996年5月2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商工局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事人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6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996年5月27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 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工局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事人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7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1994年8月发布)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商工局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事人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8

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1994年8月发布)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商工局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事人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9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1994年8月发布)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工局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3、当事人申辩记录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0

盐务行政强制类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发布)第三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商工局

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清单

(一)先行登记保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否按规定审批;(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11

加处罚款拍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发布)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商工局

执行催告书

(一)是否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三)采取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四)采取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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