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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3-12-30 13:12 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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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被处罚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决定书文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日期(决定书送达日期)
1 陈*林 65280119********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桂林于2022年5月开始,在尉犁县尉北园区外环路以西、尉东开发区路以北,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加气输配站进出口路面。(主要表现为水泥硬化路面)。经陈桂林现场指认,实测建筑物占地面积为892平方米(折合1.33亩),实际用途为加气输配站进出口路面用地。调查机关对陈桂林制作了询问笔录,陈桂林对加气输配站工程占地892平方米(折合1.33亩)的事实认可。经函询县自然资源局,陈桂林占用土地为国有土地,类别为其他草地(未利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3 号 尉犁县
自然资源局
1.责令陈桂林退还非法占用的892平方米(折合1.33亩)国有土地。        
2.对于非法占用892平方米(折合1.33亩)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为89200元(捌万玖仟贰佰元)(892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2023年4月21日
2 田*雷 41052219********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人田小雷于2022年8月17日至18日期间、2022年9月19日至20日期间,在尉犁县兴地山原蓝天矿业区域以开采石英为目的开展非法作业,在2022年8月18日被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制止后,于2022年9月19日继续上兴地山实施采掘行为。经现场核查,两次实际作业时间共计2天,主要开展剥离山皮作业,找寻石英矿脉,实际并未挖出和向外运输石英矿石。自然人田小雷作业区域是尉犁县兴地山蓝天矿业的原矿业权区域,田小雷本人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4 号 尉犁县
自然资源局
1.责令田小雷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2023年4月4日
3 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652823********X6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2022年7月19日开始,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尉犁县团结镇西海子范围、富强社区东侧占用土地建设600套群众安置房。2023年3月6日,尉犁县自然资源局测绘科工作人员及尉犁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占用的土地实际占地面积进行了测量,经实测占地面积为1082.25平方米(折合1.623亩)。执法人员对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委托人贾儒制作了询问笔录,贾儒对在尉犁县团结镇西海子范围、富强社区东侧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的事实予以认可。经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上述区域占地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群众安置房占用1082.25平方米(折合1.623亩)土地,该宗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占用土地类型为耕地(527.74平方米)、园地(554.5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5 号 尉犁县
自然资源局
1.责令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非法占用的1082.25平方米国有土地在三日之内退还至尉犁县机关事务中心。        
2.没收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尉犁县团结镇西海子范围、富强社区东侧非法占用的1082.25平方米(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共计2059平方米)。
2023年3月20日
4 张强 65282319********3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强于2023年10月30日,在尉犁县尉东开发区公安卡点,国防公路以北,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土戈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7号  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1.责令张强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1761.18元(壹仟柒佰陆拾壹元壹角捌分)。3.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1761.18元×20%=352.24元(叁佰伍拾贰元贰角肆分)。
罚没款合计2113.42元(贰仟壹佰壹拾叁元肆角贰分)。
2023年12月13日
5 张兵 65010419********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强于2023年11月1日开始,在尉犁县尉东开发区公安卡点,国防公路以北,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土戈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8号  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1.责令张兵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9542.16元(玖仟伍佰肆拾贰元壹角陆分)。3.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9542.16元×20%=1908.43元(壹仟玖佰零捌元肆角叁分)。
罚没款合计11450.59元(壹万壹仟肆佰伍拾元伍角玖分)。
2023年12月15日
6 尉犁县交通运输局 1165282********89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3月10日,尉犁县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在国道218线尉犁县城段尉犁县孔雀路北段和南段,非法占用347.9955亩土地,改建国道218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9号  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1.责令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将非法占用的347.9955亩国有土地,在三日之内退还至尉犁县机关事务中心;
2.没收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在国道218线尉犁县城段尉犁县孔雀路北段和南段,非法占用的347.9955亩(国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改建路段具体为:北路段:长度4.15千米,宽度26米,南路段:长度5.35千米,宽度26米).
2023年7月27日
7 尉犁县公安局 11652823********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6月10日,尉犁县公安局未经批准,在尉犁县尉北管委会西侧,非法占用7.593亩土地,进行建设尉犁县公安局尉北维稳检查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10号  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1.责令尉犁县公安局将非法占用的7.593亩国有土地,在三日之内退还至尉犁县机关事务中心;
2.没收尉犁县公安局未经批准,在尉犁县尉北管委会西侧,非法占用的7.593亩(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业务用房、食堂、车库、办事大厅、门岗等,总面积为: 2575.19平方米);
2023年8月25日
8 艾合提·吐地 65282319********34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8月25日开始,艾合提·吐地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尉犁县尉东开发区公安卡点,国防公路以北,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土戈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11号  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1.责令艾合提·吐地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11934.42元(壹万壹仟玖佰叁拾肆元肆角贰分)。3.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11934.42元×20%=2386.9元(贰仟叁佰捌拾陆元玖角)。
罚没款合计14321.32元(壹万肆仟叁佰贰拾壹元叁角贰分)。
2023年11月25日
9 尉犁县交通运输局 1165282********89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11月10日,尉犁县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在尉犁县G218线团结镇岔口以南,罗布人村寨景区大门口以北,即Y022线,X242线,Y049线路段,非法占用450.516亩土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建农村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12号  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1.责令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将非法占用的450.516亩国有土地,在三日之内退还至尉犁县机关事务中心;
2.没收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在尉犁县G218线团结镇岔口以南,罗布人村寨景区大门口以北,非法占用的450.516亩(国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改建路段具体为:Y022线,X242线,Y049线路段)。
2023年11月13日
10 尉犁县交通运输局 1165282********89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3月16日,尉犁县交通运输局未经批准在尉犁县东环路岔口以东至库格铁路以西(即C367线G218线岔口至北山便道农村公路路段),非法占用92.595亩土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建农村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13号  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1.责令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将非法占用的92.595亩国有土地,在三日之内退还至尉犁县机关事务中心;;
2.没收尉犁县交通运输局在尉犁县东环路岔口以东至库格铁路以西,非法占用的92.595亩(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改建路段具体为:(C367线G218线岔口至北山便道农村公路路段)。
2023年11月13日
11 尉犁工业园区管委会 12652823********9K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0月20日,尉犁工业园区管委会未经批准在尉棉物流园东侧、园区路北侧(即纬6路、纬7路、经11路路段),非法占用112.827亩土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建园区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14号  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1.责令尉犁工业园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112.827亩国有土地,在三日之内退还至尉犁县机关事务中心;
2.没收尉犁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尉棉物流园东侧、园区路北侧,非法占用的112.827亩(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纬6路、纬7路、经11路路段)。
2023年11月13日
12 吴鹏 6528231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于2023年9月13日,在尉犁县兴地山区域原新隆蛭石矿区,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15号  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1.责令吴鹏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处以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的罚款。
2023年12月13日
13 新疆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650106********9X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2月1日开始,新疆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尉犁县肖塘区域沙漠公路K181+200米西侧非法占用392.85平方米土地建设信源区块井口气加工增压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之规定。 尉自然资罚字〔2023〕17号  尉犁县自然资源局 1.责令新疆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92.85平方米国有土地,在三日之内退还至尉犁县人民政府;
2.对新疆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尉犁县肖塘区域沙漠公路K181+200米西侧,非法占用392.85平方米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为39285元(叁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整)(392.85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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