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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四期)

发布日期:2023-10-17 13:0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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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0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尉犁县崔艳蔬菜摊销售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尉犁县崔艳蔬菜摊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0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尉犁县崔艳蔬菜摊销售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9月5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从库尔勒市海宝市场内蔬菜批发经营者老刘处每公斤以2.3元的价格购买6公斤芹菜,货值金额13.8元。货款于2023年8月18日通过微信向支付。2023年8月10日,根据尉犁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尉犁县崔艳蔬菜摊销售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9月5日,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5日,我局给尉犁县崔艳蔬菜摊送达编号为:№: A2230236473401003C号检验报告。截至抽检报告送达时,当事人2023年8月10日采购的该批6公斤芹菜已销售完毕,销售单价每公斤3元,销售收入18元违法所得18元。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毒死蜱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蔬菜小摊,货值金额少,采购该批芹菜履行了进货记录制度义务农药在种植环节使用该批芹菜农药残留因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造成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且该蔬菜摊无农药残留检验能力。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并积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下发处罚决定书(尉市监罚〔2023〕75号),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18元(人民币:壹拾捌元)二、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千元整)的减轻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采购的芹菜已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后,立即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未完全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已做出隐患排查并整改。2023年9月25日,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事人销售毒死蜱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件线索已通报尉犁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12315热线电话举报投诉。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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