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环境,尉犁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新农执规【2023】3号)》,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实际,梳理出《尉犁县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罚适用情形
《免罚清单》中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免罚情形,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断,满足《免罚清单》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适用“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二、免罚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首次”是指,自本清单执行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因同类违法事项被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行政相对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三、免罚适用时间
《尉犁县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清单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
尉犁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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