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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尉)文综罚字〔2023〕F-000002号)

发布日期:2023-01-29 16:20 来源: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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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尉犁县聚点酒吧刘艳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6528236000655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艳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达西风情街74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01111605,尉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衣米提·玉山(31070321008)、吾甫尔·库尔班(31070321009)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尉犁县达西风情街74尉犁县聚点酒吧进行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尉犁县聚点酒吧持有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52823600065520,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持有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号为652823160006,执法人员检查该场所555号包厢歌曲点播系统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555号包厢歌曲点播系统内含有3首违禁歌曲,并对上述歌曲进行播放,上述歌曲可以正常播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当场下责令整改通知书1《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对违禁歌曲进行删除,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8张,因该场所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执法人员当场给法人打电话告知该场所违法行为,法人表示此事处理权委托给自己的丈夫周易兵全权处理。该场所负责人周易兵见证整个检查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202301111735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尉)文综检(勘)字〔2023C-000002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尉犁县聚点酒吧存在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表包含歌舞娱乐服务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承认检查当天执法检查时该场所的事实;

4.《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可以从事歌舞娱乐服务的事实;

5.法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人相关身份信息。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尉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尉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尉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0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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