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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尉)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发布日期:2024-01-23 18:29 来源:尉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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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尉犁县伽诺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8236000769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玉红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孔雀路公路段向阳广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2月31日下午17时20分,尉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娜菲莎·艾力(31070321011)与尉犁县公安城镇派出所民警张超(警号:132601)出示执法证件联合执法检查在尉犁县孔雀路公路段向阳广场2楼的伽诺网咖时,尉犁县伽诺网咖正在营业,尉犁县伽诺网咖持有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52823600076900,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持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号为652823200019,联合检查该网吧时,网吧内有30多个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经检查发现其中有2名未成年人正在场所内、该网吧存在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场所当场下《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要求该场所法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因该场所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所以执法人员当场给法人打电话告知该场所违法行为,法人表示此事处理权委托给自己的侄子龚文昊有权处理。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照片4张,该网吧负责人龚文昊见证整个检查过程。本次执法检查于2023年12月31日17时51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尉)文综检(勘)字〔2024C-000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尉犁县伽诺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表包含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网咖负责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事实;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可以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互联网娱乐营业场所)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尉犁县支行孔雀农场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尉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尉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尉犁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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