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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保障相关政策及程序

发布日期:2023-12-05 12:20 来源:团结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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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规范及核对

一、申报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持有尉犁县常住户口的居民(本地户籍);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农村5400元/人、年,城市616元/人、月);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凡持有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入(农业户口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均可以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四)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同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进行声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的未享受低保的声明。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

1、拥有汽车和大型(60型以上)农机具、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购买使用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家庭。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6、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及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9、其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书(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书写);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困难证明材料,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村委会填写材料);

3、经济状况申报表;

4、经济核查授权书。

(二)村委会(社区)受理。

1、受理材料: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村委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协助乡镇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是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政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教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须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

(四)由单位按规定为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必要的就业成本;

(六)护边员家庭和一线贫困边民的各类转移性支付补贴收入;

(七)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八)“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算收入。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3、开展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记录。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党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村干部、工作队、村(社区)民政协理员等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100%、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局审批。

民政局审批。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三、发放金额、方式

(一)金额。低保金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对低保家庭中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分类施保,不重复享受。老年人、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5元,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发放58元。

(二)方式:低保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打卡发放,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资金发放到位

Ⅱ:特困供养办理条件

一、认定条件

尉犁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申请转困人员教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自行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确定,无法定监护人的,由特困人员所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县级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等,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还应提供相关材料。义务人属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等情况的,应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手续。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主动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备齐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材料齐备的,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核查率达10%,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县民政局审批程序。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布其基本情况,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三、发放标准、方式

对有意愿(符合条件)的入住尉犁县中心敬老院和三所乡镇敬老院,对不符合条件(精神疾病、传染病等)和本人无意愿入住的分散管理,并签订分散托养协议书。

(-)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6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900元。护理补助:全自理每人每月20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40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300元。

方式:本月申请次月生效。通过打卡发放,于当月月底前完成下个月的资金发放工作。

Ⅲ:临时救助审批

一、申请条件

(一)急难性救助家庭或个人对象。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爆炸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二是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三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脱贫户等;四是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这类对象可不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可采用先行救助,后补完成手续(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再做经济核查和家庭财产核对工作)。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一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自付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贫困低收入家庭;二是因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后,自负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贫困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扣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刚性支出。此类对象中,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不做经济核查和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其余人员必须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

(三)县民政局或乡镇民政办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指家庭成员入院治疗后再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等后,个人承担的部分,一般按自然年度内计算,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原则上确定的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次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乡镇对审批权按2人次最高标准批准权限,即:2020年4000元(根据每年低保提标相应调高,不再要求)。

三、办理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填写《尉犁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簿(居住证)或身份证、授权书、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证明(说明)等材料,经乡镇核批,并按月报民政局备案。特殊紧急情况下,各乡镇、街道可先行给予救助,并自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申请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需民政局审批的,为便于工作开展,体现“救急难”原则,除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及时上报,其他当月受理对象务必于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首日)上报民政局集中办结。

村(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审核完材料上报乡镇,各乡镇收到救助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突发性特殊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查。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审批意见,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真正体现救急救难的原则。

四、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和现金发放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Ⅳ:孤儿办理条件

一、办理条件

(一)具有尉犁县本地户籍;

(二)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三)失去父母;

二、办理程序申请材料

(一)本人提供材料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二)办理程序

1、村委会(社区)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委会(社区),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材料,并进行集中会审,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民政局。

3、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对审批通过的孤儿,填写《尉犁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尉犁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县财政局,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三、资金发放标准

对具备条件的孤儿集中到尉犁县民政局儿童福利园,对有传染病等不适合集中的按照分散供养。

(一)标准:集中1400元/月、人,社会散居(艾滋病儿童)1000元/月、人。

(二)方式:本月申请次月生效。通过打卡发放,于当月月底前完成下个月的资金发放工作。

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一、享受条件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同时具备:

1、具有尉犁县常住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具备

1、具有尉犁县常住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

3.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二、办理程序

主要通过村委会(社区)主动发现与本人主动申请两种方式。

(一)本人自愿申请

向户口所在地村委员会(社区)申请,需要资料有:填写(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提供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困难残疾人家庭证明原件、4张2寸同版彩色照片。

(二)村(社区)核实,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和复印件报乡镇低保办。

(三)乡镇初审。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有关证件和复印件报县残联审核。

(四)县级审批。县级残联依据规定对申请人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相关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核。县民政部门要在接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材料的审核,并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联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标准

(一)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10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10元/月、人。

(二)发放方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申请递交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打卡发放,于当月用前完成下个月的资金发放工作。

Ⅵ:75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一、申请条件

1、凡具有尉犁县户籍。

2、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为准)。

二、办理程序

主要通过村委会(社区)主动发现与本人主动申请两种方式。

(一)本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填写《75周岁以上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

(二)居(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享受标准、发放方式

(一)标准:75-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7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250元。

(二)发放方式:自申请递交按到月年龄计发。通过打卡发放,于当月月底前完成下个月的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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