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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5-12 18:30 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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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1、在市区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个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

2、市区范围内需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个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

3、市区范围内需要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个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

4、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满3年才能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采用非开挖形式横过路穿越道路的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埋设管线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颁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条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所在城市的市、县(县级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四、受理机构

尉犁县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尉犁县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六、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条件不具备、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七、申办材料

(一)、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

(1)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受理单位核发或网上下载)

(2)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3)缴纳道路占用、挖掘费用票据(行政服务大厅非税窗口代开)

(4)市政设施建设施工现场承诺书(受理单位核发)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安全文明措施、事故预警和应急措施,须经业主及监理审批)。(申请人自备,复印件一份)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桥梁上架设管线的许可材料清单:

(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自备复印件一份)

(2)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版复印件一份)

(3)规划部门批准的证书(自然资源局核发,复印件一份)

(4)依附于道路(桥梁)建设(架设)管线申请表(受理单位核发或网上下载)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安全文明措施、事故预警和应急措施,须经业主及监理审批)(申请人自备复印件一份)

(6)有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桥梁上架设)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一份)

(7)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桥梁上架设)

(申请人自备复印件一份)

(8)占用、损坏城市桥梁赔偿协议书(桥梁上架设)(受理单位核发)

八、办理方式

第一步:网上申请,尉犁县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受理审查决定后,转发尉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第二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许可

九、办理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

(二)收费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1999】38号

(三)收费标准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4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7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2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4元/平方米/天,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7元/平方米/天,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2元/平方米/天,巷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3元/平方米/天,巷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08元/平方米/天。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3元/平方米/天,经营占道0.5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1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3元/平方米/天。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4元/平方米/天,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1元/平方米/天人。巷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2元/平方米/天,巷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05元/平方米/天。

人流较少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1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3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05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1元/平方米/天。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2元/平方米/天,非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05元/平方米/天,巷道机动车停车场占道0.1元/平方米/天。

说明:(1)乌鲁木齐按以上的标准收取,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按以上标准80%收取,其他县(市)按60%收取。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道占道费是指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红线范围内设置停车的经营者应缴纳的费用。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城市快速路:水泥混凝土路面462元/平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394元/平方米;

(2)城市主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335元/平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231元/平方米;

(3)城市次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268元/平方米;沥青混凝土路面203元/平方米;

(4)混凝土方砖:(彩色)花砖路面110元/平方米;(素色)花砖路面93元/平方米;

(5)浆砌、铺装混凝土边沟、护坡261元/平方米;

(6)一般土路、边沟护坡80元/平方米;

(7)路沿石L型45元/米;条型30元/米;

(8)路肩石16元/米;

(9)路基150元/立方米;

2、(一)收费项目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许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二)收费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1999】38号文(有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

(三)收费标准

按《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结果送达

尉犁县建设东路53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向尉犁县人民政府或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尉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尉犁县解放路48号市政工程服务中心503办公室(住建局办公楼)

(二)电话咨询

0996-402170418999005887、18909963566、13579484669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

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996-4021515

十六、办理时间

时间:周一至周五(双休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地址:

尉犁县建设东路53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2.电话查询

0996-402170418999005887、18909963566、1357948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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