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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28 19:26 来源:尉犁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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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规范取用水秩序,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保障我县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和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尉犁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资源。

二、旧井更新必须经尉犁县水利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未批先建一律按照非法凿井依法查处。

三、依法填埋、封停的机电井未经批准禁止启用。如有擅自启用,按照非法取水依法查处。

四、对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视为非法取水行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封闭违法机井、拆除水利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地下水超采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外,停止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取水井)。

六、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户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禁止擅自向企业转供地下水。一经发现吊销其取水许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钻井施工单位(个人)承揽打井业务时,必须在业主提交凿井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对业主未提交打井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打井施工单位,将依法严厉查处,并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阻挠打击非法凿井、非法取用水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举报方式及受理时间。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当面、来信等方式举报。

1.电话举报:0996-4023864

2.当面和来信举报:尉犁县和平西路38号二楼1号(尉犁县水利局水政办102室)。

3.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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