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户朋友们: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就地下水灌溉用水管理事项提示如下:
一、依法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使用地下水灌溉的种植户,必须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取水,严禁超量开采。
二、依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依据《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依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各种植户应按照上述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三、依法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征税。依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文件之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征收管理,并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超计划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超计划20%-50%(含50%)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超计划50%以上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00%征收,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对应取用水类型适用税额的五倍征收。
四、依法强化非法取水管控措施。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0号)要求,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机井,电力企业不得安装电力设施和配售电。依法经批准安装的机井,经县水利局、供电公司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办理机井取水手续,种植户凭上述手续到电力企业购电。
五、严禁破坏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是规范用水管理、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基础,任何种植户不得擅自破坏、损毁、改装取水计量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种植户县水利局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水资源是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请广大种植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合理规划用水,共同守护地下水资源安全。
尉犁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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