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地膜科学使用与回收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6-03-11 12:46 来源:尉犁零距离
打印 字体:【

全县广大农民朋友、农膜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地膜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不科学的地膜使用与废弃地膜的不合理处置,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还对环境产生了严重污染。为减少农膜残留、防治耕地土壤污染、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我们呼吁全县广大农户、农膜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共同行动,推动农用地膜的科学使用与回收,减少污染,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一、地膜残留危害大。农用薄膜的使用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但使用和回收不当易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残膜如果得不到及时回收,会在农田中积累,不仅影响土壤结构和肥力,还会阻碍农作物根系生长,降低农作物产量和品质,还可能被牲畜误食,危害牲畜健康,散落在田边地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此外,随意焚烧地膜还会产生二噁英、呋喃以及多氯联二苯等有害气体,导致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中毒、癌变。

二、科学合理使用地膜。我县是自治区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县,鼓励使用0.015mm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加厚高强度地膜保温保墒压草效果好,可促进农作物增产,使用后更易于捡拾回收,可以从源头上保障地膜的可回收性。严禁购买使用厚度低于0.01mm的超薄地膜。

三、规范回收废旧农膜。要按照“谁使用、谁回收”原则,认真履行农膜回收义务,在春季农作物种植前和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要及时捡拾回收残留在耕地中的废旧地膜,房屋四周、村边林地、道路两旁的废旧农膜,并交送到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或翻埋到土壤中,切实推进清洁生产。

四、不回收废旧农膜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举报线索有奖励。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已核实的违法行为,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的规定,实行群众举报农用地膜回收违法线索的奖励机制,鼓励全县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监督,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一)发现田间地头、房前屋后、偏远散地区有随意弃置、掩埋、焚烧农用残膜情况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1000元。

(二)发现地膜生产企业、农资店、回收企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等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不回收废旧农用地膜、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等情况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经查证属实,奖励200—2000元。举报电话:0996—4022376。

土壤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农膜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主动清理农田残膜,科学回收处理,积极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保护耕地质量,改善农业农村环境,共创和美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