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便民惠民政策,保障辖区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辖区高龄、失能失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就医不便问题,规范我县基层医疗机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医保结算工作,我县选取团结镇卫生院、兴平镇卫生院作为试点机构,合规开展居家上门医疗延伸服务。所有收费项目均严格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核定执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严守收费纪律,严防乱加价、杜绝违规收费等行为。
现将尉犁县团结镇卫生院、兴平镇卫生院相关事项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收费原则
1.上门诊疗、护理、检验检查、康复指导等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严格执行自治区医保价格目录统一标准,不私设收费项目、不超标准收费,确保收费合规有序。
2.上门服务过程中所用药品、医用耗材,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及医保政策据实结算,杜绝不合理收费。
3.上门服务费、出诊费等配套服务费用,均按政策标准收取,无任何隐形收费、额外收费。
二、公示说明
1.本公示所列收费项目仅限试点医疗机构团结镇卫生院、兴平镇卫生院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特殊群体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相关收费,不含非医疗服务费用。
2.各类上门医疗服务的具体项目、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最终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保价格目录为准,确保收费标准与政策保持一致,同步落实政策调整要求。
3.符合医保报销政策的上门医疗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医保报销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自费的项目,医护人员将提前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或其家属,征得同意后方可提供服务。
三、服务与监督
(一)服务对象
符合服务条件的行动不便、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
(二)服务咨询电话
团结镇卫生院:0996—4018865
兴平镇卫生院:0996—4015896
(三)服务监督电话
尉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996-4026428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若自治区医保价格政策有调整,将按照最新文件规定同步更新公示内容。
附件:尉犁县基层医疗机构上门医疗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公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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