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尉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以上草案的意见建议和时限要求:自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截止2026年11月3日)反馈至尉犁县烟草专卖局。
单位地址:尉犁县团结中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楼尉犁县烟草专卖局
联系人:吴红军 联系电话:0996-4025100
尉犁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10月23日
尉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年-2031年(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当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尉犁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电子烟除外)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消费需求变化,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区域单元划分和单元指导数
第五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参考城乡建设、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本县辖区划分为若干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分为社区区域、行政(自然)村(连队)和特殊区域。
(一)社区区域是指已纳入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并依据法定标准以居民委员会实际管辖区域为基础划定的区域。
(二)行政(自然)村(连队)是指依据县级人民政府部门、铁门关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村民委员会、连队管理委员会法定管辖区域,或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纳入统一管理的行政(自然)村(连队)。
(三)特殊区域指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集贸市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生活服务区、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等。
(四)本县零售点布局以市场单元为最小管理单位。社区和行政(自然)村、连队中的最小市场单元分为居民区和商业区。特殊区域最小市场单元为本条第三项所列的各类特定区域。
第六条 社区和行政(自然)村(连队)中最小市场单元的类型认定,适用以下标准:
(一)居民区是指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包含下列特征之一:
1.设有围墙、围栏、门禁系统等物理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
2.多个住宅楼、平房集中分布,形成相对独立居住片区的区域;
3.商住混合楼(含住宅底商)。
(二)商业区是指店铺集中、商业经营密集的区域,包括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业步行街等具有商业集聚特征的区域。
(三)居民区沿街底商或外围商铺、住宅楼下商铺属于所在居民区市场单元的组成部分,适用该市场单元的间距标准和指导数,不单独认定为商业区。
(四)特殊区域市场单元与社区或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范围重叠的,以其主要功能属性认定归属,不重复划分。
第七条 区域分类。本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单元分为饱和区、稳定区和发展区三种类型,实施分类管理。
(一)饱和区是指零售点总量超过单元指导数的市场单元,区域内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稳定区是指零售点总量达到单元指导数的市场单元,根据“退一进一”原则设置零售点。
(三)发展区是指零售点总量低于单元指导数的市场单元,根据“自然增长”原则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公布周期内单元指导数,直至该市场单元状态变为饱和或稳定状态。
申请人在饱和区和稳定区提出新办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进行实地核查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对其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第八条 根据市场饱和度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模型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本县年度社区和行政(自然)村(连队)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
对因历史原因导致零售点总量超出单元指导数的市场单元,将采取依法注销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
第九条 尉犁县烟草专卖局每年依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模型测算结果对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并在尉犁县政府网站、新疆烟草政务平台及尉犁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三章 合理布局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社区和行政(自然)村(连队)区域采取“数量+间距+限制性条件”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在满足该区域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的前提下,零售点之间还应符合间距标准,并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划设定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一条 社区和行政(自然)村(连队)区域最小市场单元(居民区和商业区)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集贸市场设置零售点的,入驻商户数在3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入驻商户数在60户以内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入驻商户数超过60户的,以30户为基数,每增加3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可设零售点不超过8个,且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商业综合体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与之配套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商业综合体一层邻街、出入口直接朝外,消费者无需经过商业综合体内部即可进店的商铺,纳入所在区域市场单元管理,适用所在区域的指导数和间距标准,且与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30米。
(三)汽车站可设置1个零售点;飞机场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站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火车站站前广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看守所、拘留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场所内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单侧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服务区内部,A级旅游景区内及配套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工矿企业生活服务区内部设置零售点的,按职工人数进行设置,每1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000人为基数,每增加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少于30米。
(六)管委会所辖区域,可设置3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30米。
(七)物流园区设置零售点的,入驻商户数在3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入驻商户数在60户以内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入驻商户数超过60户的,以30户为基数,每增加3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可设零售点不超过3个,且间距不少于30米。
(八)新建或者尚未完全交付的居民住宅小区,其已建成并具备经营条件的商业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待统一交付使用后(以辖区相关部门交付使用或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按所在辖区域最小市场单元指导数和间距标准执行。
(九)娱乐服务类申请的,其经营场所内部设置零售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宾馆(酒店)等住宿类场所申请的,其经营面积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区域;
2.餐馆、农庄、酒吧、歌厅等娱乐服务类场所申请的,室内经营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区域;
3.同一栋建筑(楼宇)内,已依据本条第九项规定设置娱乐服务类零售点的,该建筑(楼宇)内同业态新设零售点与该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十)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涉及的名录,由尉犁县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烟草专卖局批准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单元指导数和间距限制:
(一)申请人属于军烈属或符合《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规定,以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形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军烈属的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执行,其亲属范围限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同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仅限1人享受。
符合合作备忘录规定人员的认定依照《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执行。
申请人以家庭经营形式申请的,备案家庭成员仅限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备忘录认定人员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
(二)因政府统一规划,持有政府出具的规划搬迁文件,整片区域经营场所统一搬迁至指定位置,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指定地址经营。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不能在核定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至临时安置场所,待房屋建成后,原持证人(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原址回迁。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未迁址经营,办理歇业或者注销手续的,待原中小学、幼儿园影响情形消除后,原持证人(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在原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场所提出新办申请。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单元指导数限制,间距按市场单元规定执行: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不能在核定经营场所继续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或者因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三)原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持证户主动配合迁址经营,待原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影响情形消除后,原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回迁原址经营。
依据本条规定享受放宽政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一持证人仅限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单元指导数限制,间距按市场单元规定放宽50%执行:
(一)申请人属于残疾军人(八级以上)、残疾人(三级以上),以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形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本辖区常住居民(有本辖区户籍、居住证或产权证),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残疾军人、残疾人限于持有相应残疾证件且不属于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多重残疾中含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不予放宽。
(二)申请人属于退役后两年内的退役军人,以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形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辖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退役军人限于持有《退役证》或《退役军人优待证》且退役时间距申请之日未满两年的人员。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依据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规定享受放宽政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放宽政策的效力仅限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时的照顾对象本人。
第十七条 对一定规模的烟草专业店、便利店、超市,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单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专业店、便利店、超市,不受所在区域最小市场单元指导数限制,零售点间距放宽50%。
(二)非城区单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专业店、便利店、超市,不受所在区域最小市场单元指导数限制,零售点间距放宽50%。
第四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采取总量管理模式,不划定市场单元,不受间距限制,其指导数不超过上年度尉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五,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实行动态管理。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当具备开展雪茄烟经营的经营场所条件,并遵守本规划第五章规定的禁止和限制性情形。
第二十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变更或增加许可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的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要求。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与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互不作为零售点数量、间距的参照。
第五章 禁止和限制性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未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活动板房、集装箱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楼梯过道、危房、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寓、仓库、生活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车库、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等;
(三)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部或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的场所,如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电池电瓶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六)经营场所的服务对象主要为未成年人或者以公众身体健康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以及主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体育用品、医药保健、儿童游乐、培训教育等场所;
(七)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
(八)经营场所设在地下空间,或设在二层以上楼层,但交通枢纽内部,以及业态为商场、超市、娱乐服务类的零售点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营模式与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含无人现场值守的自助商店);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
(三)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中介劳务、寄递服务、图文广告、彩票销售、古董文玩、寄卖典当、金银珠宝、房屋中介、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蛋糕烘焙、钟表维修、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殡葬用品、成人用品、肉品海产、家禽家畜、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卤制品等场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类似场所,由尉犁县烟草专卖局结合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经营场所”是指独立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或者他人经营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在物理特性上应当有实体墙相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之间应有砖墙、玻璃或钢筋混凝土墙等设施实施物理隔断。
(三)“主营业务”是指经营店铺的营业执照、店铺招牌与店堂陈列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呈现出经营者主要经营意图的业态信息,认定时以实地核查的经营场所实际经营现状为主要依据。
(四)“集贸市场”是指集中提供经营场地,供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包括建材市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五)“商业综合体”是指以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功能活动,面向各类生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六)“经营面积”按照产权证明、建筑图纸等资料所注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仓储、办公等区域不计算在内。
无产权证明等资料、资料注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经营场所所用房屋的内部建筑层高满足二层以上改建条件的,改建的楼层区域作为经营性场所的,每层高度不应低于2.2米的,以烟草专卖局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七)“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
(八)“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间点与最近的零售点出入口中间点,或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之间,按照交通规则允许的行人正常通行路径测算的最短距离。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为准。间距测量标准详见《尉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附件)。
第二十六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划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内”“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尉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2021年10月施行的《尉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
尉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一、测量规则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现场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中注明情况。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影像记录。
(三)申请人、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间距的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以三次测量的平均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同时在场。
(四)申请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测量应当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五)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依法绕行。测量中,在通过人行通道与自行车道隔离带(栏)、绿化带等障碍物时,以最近开口处进行测量。
(六)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不视为本规则所称障碍物,但影响安全通行的,应当按照可安全通行路径绕行测量。
二、测量标准
(一)零售点间距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与相对方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二)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间距测量起始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通道门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通道门的,以距离申请零售点最近的出入通道门作为起始点。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常年关闭的门等除外。
(三)常见零售点间距测量类型:
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按照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间距。(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道路无隔离带和斑马线情形的,按照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间距。(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有隔离带但无斑马线情形的,选取最近障碍物开口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间距。(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道路上有隔离带且有斑马线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选取最近斑马线,按照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间距。(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转角或者错落的不齐的,按照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间距。(如图6所示)

(图6)
7.申请点有多个出入口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短的出入口中间点进行测量。(如图7所示)
(图7)

8.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8所示);
(图8)

9.有电梯的,以室内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如图9所示)
(图9)
10.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T字路口,道路上有斑马线的,选取最近斑马线,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间距。(如图10所示)
(图10)
1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十字路口,道路上有斑马线的,选取最近斑马线,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间距。(如图11所示)
(图11)
1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有地下通道、天桥的道路上,首选靠近标的物一边,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间距。(如图12所示)
(图12)
13.各类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按照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中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14.在商场、商厦、综合体等大型建筑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点,按照上述测量方法,以距离最近通道口的柜台中间点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
15.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按照可安全通行路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16.如遇道路有斑马线,地下通道、天桥等情形的,首选靠近标的物一边进行测量。
17.本规则及标准未明确测量方法的其他情形,按照无障碍最短距离测量原则测量,并由尉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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