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尉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尉政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县公租房管理工作,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上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部分条款的内容及表述已不符合现实情况,亟需调整。为保障政策延续性,适应新形势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需要,现结合我县实际,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正文共八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申请与审批、轮候与分配、租金标准与租赁补贴、使用与退出、监督与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
1.进一步规范表述名称和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实施层级,保障文件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全文表述,明确各部门审核职责范围。根据业务需要,明确实施的层级。
2.扩大保障范围,优化申请条件。将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外地调入(考入)的干部职工、民辅警、消防救援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援疆干部、大学生志愿者、基层事业岗、县城内灵活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外来我县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在县城无自有房产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明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明确园区企业租赁方式,由企业以整租的方式进行租赁公租房。明确将兵团户籍人员纳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3.规范轮候机制,扩大优先选房范围。按照轮候机制、轮候期间资格管理、轮候优先规则,明确各环节管理要求、申请人义务等。将军烈属、消防救援人员纳入优先选房范围,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优化使用和退出机制,保障公共租赁房屋资产管理和使用。修订前按1000-2000元/户收取租赁押金,修订后为2000元-3000元租赁押金,原押金不能满足现有房子相关设施赔付。
5.优化租金管理,保障公租房租金收缴。明确租金收取条件,采取预缴模式。修订前违约金为0.2%,修改后为0.5%,加强租金收取。
6.明确拖欠租金行为处理方式,确保有章可循。新增承租人有拖欠租金等行为的,住房保障部门或受委托运营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7.明确公租房租赁年限。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一般为5年,租赁期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承租家庭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明确公职人员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咨询电话:0996-4022427。
相关链接:【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尉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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