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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尉犁县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10 17:14 来源:尉犁县机关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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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县机关事务中心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尉犁县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党员领导干部知晓了解《办法》内容,现就文件制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发布背景

周转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周转住房管理,制定出台配套管理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周转效率,增强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当前我县党政机关无房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稳定干部职工人才队伍,体现党和政府关怀,有效凝聚人心,我中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新管规〔20212号),结合尉犁县实际,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尉犁县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充分发挥周转住房保障功能,满足新入职干部和异地交流任职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解决周转住房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主体不明确、租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三、《办法》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新管规20212)文件相关内容。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总则、权属管理、租赁与使用管理、租金管理、维修、装修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八章。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尉犁县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周转住房保障功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新管规〔20212号),结合尉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权属管理 周转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周转住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中心名下。

第三章 租赁与使用 管理机关事务中心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对周转住房实行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周转住房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房地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损坏周转住房。

第四章 租金管理 县直机关周转住房按照统一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维修、装修管理周转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周转住房及附属设施完好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住房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据周转住房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制订周转住房维修计划,分期分批开展周转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周转住房承租人和承租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周转住房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周转住房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周转住房承租合同到期的,承租人、承租单位应当结清相关费用后,在7日内将周转住房腾空交回管理单位。拒不退出的,管理单位应当自腾退之日起按照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取租金。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五、《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直机关周转住房按照统一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span>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0313)第四条规定,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新管规〔20212号)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区直机关周转住房按照统一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尉犁县机关事务中心  

2025410日    


相关链接:尉犁县党政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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