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政规〔2026〕2号
关于印发《尉犁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尉犁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经尉犁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尉犁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4日
尉犁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居民用水实际,制定《尉犁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严控累进。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保持基本稳定;对超量用水逐步提高加价标准,多用水多付费。
(二)因地制宜,合理分档。结合本地居民人均用水量、家庭人口结构、供水成本等因素,科学划分用水阶梯及水量基数。
(三)平稳过渡,兼顾民生。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特殊困难家庭实际负担,配套帮扶政策,确保水价改革平稳落地。
二、阶梯水量划分与价格标准
(一)居民用水阶梯水量。根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2023年局部修订),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用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综合考虑我县实际,设置基本水量参照《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中“国家参考值为2.6立方米/人·月,月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要求,根据尉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关于我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设置的函》及尉犁县润泽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尉犁县城市生活用水量用户占比分析报告》,拟定水量为3.12立方米/人·月,每户按4口人计算,拟定水量为12.48立方米/户·月,按照阶梯水量比例1:2:2倍以上计算,第一档水量为12.48立方米/户·月(含)、149.76立方米/户·年(含),第二档水量为12.48立方米/户·月以上至24.96立方米/户·月(含)、149.76立方米/户·年以上至299.52立方米/户·年(含),第三档水量为24.96立方米/户·月以上、299.52立方米/户·年以上,对居民用户实际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由属地及相关职能部门核实认定后,增加每月水量基数。
(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文件要求,第一档和第二档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档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体现多消费多负担,抑制不合理消费。一、二、三档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设定(不含污水处理费)计算。根据我县目前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16元/立方米计算,第一档价格为2.16元/立方米,第二档价格为3.24元/立方米,第三档价格为6.48元/立方米。
三、实施范围
本县城区、建制镇规划区内所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含居民住宅、独立水表居民用户)。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家庭(含高层住宅用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用户除外)为单位。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业等非居民用水,不纳入本次居民阶梯水价管理范围,仍执行原分类水价标准。
四、相关措施
(一)阶梯水价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水价后,供水企业增加的阶梯差价收入应单独建账,接受价格监管和住建部门监督,主要用于“一户一表”的更新、改造。
(二)加快计量设施改造。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表改造进程,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实际规范》等国家标准抄表到户。执行户表改造进度计划,力争完成全县“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合表用户、非居民用户用水管理及特殊群体保障。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低保户等用水群体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按第一档水价水平确定。
相关连接:关于《尉犁县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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