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尉犁县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地址:尉犁县解放路5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联系方式:电话:0996-4022522 传真:0996-4022512
负责人:袁隆军
机构职能: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林业和草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权限内的审批工作;指导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拟定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接沙尘暴预报后,积极组织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湿地、荒漠化防治等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级、自治区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域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管理林权纠纷调处;依法负责退耕(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定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检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精神文明、维护稳定、“访惠聚”、综合治理、民族团结、“两个全覆盖”、安全生产、扶贫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档案、信息、督查、信访、机要、资产管理等工作;承办局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管理、老干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协助局领导抓好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林业人才资源调查预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和林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县林业系统享有政府特殊补贴及优秀人才、专家、先进人物的推荐工作。
负责人:杨燕平 0996-4022522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