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尉犁县统计局
办公地址:孔雀路9号党政大楼7楼
邮政编码:841500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办公电话:0996—4027728
办公地址:尉犁县尉犁镇孔雀路299号县党政大楼7楼722室
负责人:范小强
一、职能介绍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性;依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统计调查计划,拟订本县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域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乡镇、县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对尉犁县全面建设(成)小康社会统计进行监测,向尉犁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要求,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实施,组织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对单位和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的普查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
(九)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全县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并保障信息资料保密安全。
(十)收集、整理各乡镇、县各部门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十一)负责有关尉犁县地方调查点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及巴州重大的国情国力、区情区力、州情州力、县情县力的普查和抽样调查任务及对各乡镇普查员进行培训。
(十三)承办尉犁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县统计局下设统计普调中心。主要职责:
(1)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统计调查计划,制定尉犁县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规划和全县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监督检查县域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执行国家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一指标体系和基本统计制度及国家、自治区的统计标准。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县、乡(镇)农牧场及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3)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国家和区、州、县重大的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普查和抽样调查任务;负责全县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4)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5)按照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6)统一管理本地区城市和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
(7)建立健全并管理尉犁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8)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信息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9)组织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10)负责对本地区统计机构干部进行考核与奖励、负责指导全县统计干部业务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职务评聘、考试、考核工作;
(11)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的对外交流活动;
(1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律法规,开展依法统计,推进经济单位登记和统计专业人员持证上岗两项制度;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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