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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尉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14 17:31 来源:尉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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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政办发〔2025〕13号


关于印发《尉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尉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尉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14         


尉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尉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尉犁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坚持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县委各项工作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制定尉犁县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建立全县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尉犁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全县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兵地协调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2.3 专家组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立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气象、应急等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将本部门监测取得的气象灾害、洪旱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推送,同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应急准备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按要求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管委会)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会同县发改委,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管委会)物资存储情况,制定物资调拨方案。通知县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5)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报告

各乡镇(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依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

4.1.1 灾情初报

在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乡镇(管委会)应在30分钟内将灾害概要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审核、汇总,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乡镇(管委会)应迅速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自治州应急管理部门。

4.1.2 灾情续报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同时逐级上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乡镇(管委会)每日10:30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1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含受灾各乡镇、管委会灾情数据)。

4.1.4 灾害信息报告

在灾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灾情发展过程中,坚持续报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局要按照灾情会商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管委会)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损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3 灾情发布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负责灾情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视情通过主流媒体、官方途径等发布信息。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一级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县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2500间或7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3.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并向县委报告。必要时,县委、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管委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立应急救灾指挥部,召集生活救济组、灾害核查组、救治防疫组等相关工作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成员单位、专家组及相关受灾乡镇(管委会)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所在乡镇或有关部门单位。

县发改委负责按照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尉犁县储备的生活类救灾物资。负责对接联系兵团二师31团、33团、34团,共同做好兵地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县人武部、消防救援局和林草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负责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县发改委、商工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

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科协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及科普宣传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巴州生态环境局尉犁县分局负责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县交通局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负责动员指导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县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5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200间或360户以上,2500间或7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建议作出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为县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的指挥长,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指导受灾乡镇(管委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应急救灾指挥部,召集生活救济组、灾害核查组、救治防疫组等相关工作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成员单位、专家组及相关受灾乡镇(管委会)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部署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和灾区需求,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所在乡镇或有关部门单位。

县发改委负责按照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尉犁县储备的生活类救灾物资。负责对接联系兵团二师31团、33团、34团,共同做好兵地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县人武部、消防救援局和林草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负责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县发改委、商工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

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巴州生态环境局尉犁县分局负责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县交通局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县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4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450间或135户以上,1200间或3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管委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在灾情稳定后,进行清算。

县发改委负责按照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尉犁县储备的生活类救灾物资。负责对接联系兵团二师31团、33团、34团,共同做好兵地灾害救援救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县人武部、消防救援局和林草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负责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救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县发改委、商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移动、电信、联通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救灾现场气象变化情况,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并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统一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县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20间或35户以上,450间或13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占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1.2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核定灾情,按照灾情核定情况和启动标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管委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根据受灾乡镇(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尉犁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所在乡镇或有关部门。

县发改委按照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尉犁县储备的生活类救灾物资。

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家组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做好自然灾害造成通往灾区道路阻断的抢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通公路收费站专用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过。

4)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管委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尉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乡镇(管委会)于每年9月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县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6.2.3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自治州财政局确定的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自治州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冬春救助结束后负责绩效评估。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结合援建和帮建的方式完成重建。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科学安排项目选址。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各乡镇(管委会)立即组织灾情核定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和需重建房屋台帐。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6.3.2 开展评估工作。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乡镇(管委会)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实际,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 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结合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自治区和自治州、县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管委会)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3.6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监管,严格落实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发挥资金效益。

7.1.1 县应急管理局将自然灾救助工作纳入专项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将自然灾应急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应急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参考当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次和实际需要,统筹所需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7.1.3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级别和灾害损失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积极申请自治区、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7.1.4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县发改委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完善县、乡镇(管委会)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立物资共享机制;县发改委指导乡镇(管委会)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7.2.2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县发改委按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动用计划和指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通信企业(电信、移动、联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

7.3.2 指导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

7.4.2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行业专家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

7.5.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4 组织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商工、卫健、林草、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保险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5 推行灾害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管委会)、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及共训共练机制,县委社会工作部和应急管理、民政、红十字会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进一步提升应急动员能力,强化应急协同效能。

7.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支援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单位应当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灾害救助技术和管理标准,为科学做好救助准备、科学实施救助提供支撑。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利用“全国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时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逃生、保险常识、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管理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会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的演练方案,纳入县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尉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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