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粮食收购活动,加强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收购者的管理,保障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规〔2024〕2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尉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储备物资储备局)备案。粮食经纪人、个体工商户和工商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办理备案。
二、备案要求
粮食收购企业应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品种、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等情况,并填写《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见附件)。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本部门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会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办理备案和变更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填写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盖企业公章并法人签字后(一式两份),一同将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新疆政务服务网“疆内通办”、现场交办等方式报送至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粮食收购者的管理要求
1.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2.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纪人是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工业用粮收购者,应当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3.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在开展收购活动10日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五、法律责任
收购粮食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监督举报电话
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监督举报电话:0996-4016786;0996-4022267。
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监督举报电话:0996-4024918。
七、办理地点
地址:尉犁县孔雀路9号党政办公大楼发改委粮食股
联系人:古再丽努尔•多力坤 联系电话:13669971602
八、已备案企业情况
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5年6月11日已完成备案企业7家(见附件)。
特此公告!
尉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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