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自治州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
| 1 | 自治州财政局 | 对执行财政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管理事项的检查 | 尉犁县财政局 | 【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
1.检查要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合格标准: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及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3.工作指引: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与国家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内容一致 | |
| 2 | 自治州财政局 |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 尉犁县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自治州所属地财政部门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
1.
检查要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情况;会计核算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情况。 2. 合格标准。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 工作指引。按照会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与国家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内容一致 | |
| 3 | 自治州财政局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尉犁县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1.
检查要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 2. 合格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委托代理、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组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工作指引。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开展检查。 |
与国家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内容一致 | |
| 4 | 自治州财政局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 | 尉犁县财政局 | 【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
1.检查要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2.合格标准。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3.工作指引。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与国家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内容一致 | |
| 5 | 自治州财政局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检查 | 尉犁县财政局 | 【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0月1日实施)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 |
一、检查方法:【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要点及标准: (一)资金拆借情况:是否直接拆借资金,拆借金额。 (二)资本金到位情况:是否存在抽逃资本金的情况。 (三)客户担保保证金收取情况:1.收取的客户保证金总额;2.客户保证金收取比例是否超过向银行缴存的保证金;3.是否存在以管理费、咨询费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4.是否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 (四)客户担保保证金使用情况:1.客户保证金的使用是否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2.是否将客户保证金用于高息放贷、委托贷款、投资;3.是否将客户保证金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五)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情况:1.是否建立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2.在制度中是否明确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3.是否在银行开立“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在当地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保证金专户);4.是否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存于“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公司制度建设情况:经营决策机制、业务操作规程、代偿及追偿处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融资性担保信息统计制度、担保项目评审制度、内审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是否建立。 (七)业务开展情况:1.本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本年新增非融资担保金额;2.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3.是否向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关联企业提供借款;4.是否向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5.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比净资产的比重;6.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占比(≥50%)。 (八)风险管控情况:担保代偿率(上年末,上月末)。 (九)风险拨备提取合规情况:1.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金额;2.是否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准备金余额。 (十)风险集中度情况:1.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2.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3.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 |
该事项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梳理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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