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巴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20〕38号)
(二)补贴对象
针对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脱贫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企业新招录员工、转岗职工、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实现就业后,按照相应工种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未就业的不予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三)补贴标准
初级:A类1600元、B类1200元、C类750元、D类E类500元。中级:A类1800元、B类1400元、C类800元、D类E类600元。(注: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另有一套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再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
二、岗前培训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巴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巴就培发〔2019〕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新招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44号)
(二)补贴对象
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的各类企业及农村经济实体。
(三)补贴条件和标准
办理营业执照并吸纳就业达1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及农村经济实体,岗前培训补贴统一以涉农工种为主的“C”类标准(750元)予以补贴。纺织服装企业(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须在20人及以上,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按照每人24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前培训补贴。
三、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巴财规〔2021〕1号)
(二)补贴对象
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补贴条件和标准
按照5000元/每人的补贴标准分三年补贴,第1年发放2000元,第2年发放1000元,第3年发放2000元。(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棉花及纺织服装产业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61号)文件精神,2020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对企业一次性补足未满5000元的差额部分补贴。2022年1月1日以来在企业就业目前仍在岗的新疆籍员工,按照第一次满3个月1000元、第二次满6个月1000元、第三次满9个月1000元、第四次满1年2000元的标准分四次拨付。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补贴(企业)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二)补贴对象
新招用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1.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规定的7类人员)
五、社会保险补贴(个人)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二)补贴对象
1.高校毕业生(2类情形):①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②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2.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3.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是指:①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②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③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④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
(三)补贴标准
1.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2.高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保补贴。
3.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依据
《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二)申请条件
1.属于就业重点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贷款标准
1.符合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2年,第3年不贴息(基准利率-1.5%之后的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2.贷款期限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七、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千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巴人社发〔2019〕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发〔2014〕382号)
(二)补贴范围
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吸纳区内生源、具有新疆户籍的16-24岁失业青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应届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学生)的企业。
(三)补贴标准
1、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八、就业援助金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发〔2015〕17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社区就业援助金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时提供3000元前期资金,以解决创业初期资金及物质需求。申请项目包括小饭桌、早夜市、小商品零售、钟点工、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灵活就业项目)
(二)发放范围
社区援助金援助对象为具有我州城镇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的6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少数民族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农村援助金援助对象为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通过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实现灵活就业的;
(三)补贴标准
就业援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社区就业援助金3000元,农村援助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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